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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没人发现。

    我想起来了!难怪有点眼熟,我常在法学院看到他耶?啊,是在职专班的学

    长,所以除了同时有法官职务在身,也是研究所的先进。

    喂喂喂,诉讼代理人是审判长的老师,这样要不要声请避啊,不怕裁判有

    所偏颇吗?刑事诉讼法条规定「足认其执行职务有偏颇之虞者」

    得声请法官避,不过被告也不晓得这件事,我也没必要鸡婆了,何况会被

    我们陈老师告一定是溷帐王八蛋,根本就不用审判就可以拖出去剁鸡鸡了嘛。

    (迷之声:亏你法律学那麽久还不知道无罪推定的精神。)

    再说,身为刑法权威,如果只要是她的学生就要避的话,那地方法院根本

    都没人可以审判了嘛。

    「关于本桉,陈大律师有什麽要补充的?」

    由于是上诉庭,审判长扣掉前面的寒暄、公式化的对白,直接单刀直入询问

    原告这边,毕竟审判长也是陈老师的学生,彼此有一定的默契,如果能直接了解

    争点在哪,更能省去不必要的繁文缛节。

    至于称呼对方「大律师」,以前我还以为是故意嘲讽,后来才发现几乎每个

    法官都会在律师前加个大字,连菜鸟律师也能获得此一殊荣。

    「对造趁我的当事人睡觉时,基于报复、教训她的心理,将她的阴毛全数剃

    除,一审地方法院简易庭就刑法第277条伤害罪部分、刑法第34条强制罪

    部分、及刑法第225条第2项趁机猥亵罪部份皆宣判无罪。」

    幸好我国的诉讼当事人和法官不用像英美法系要戴上假髮,不然我看到陈老

    师那样的花容月貌带着牛顿式的假髮,真的会憋不住在旁边笑到滚来滚去。

    「然而,刑法总则中,仅在第条第4项中定义重伤,却未对伤害做出定

    义。因此,学说上有采以生理机能是否遭损害作为伤害罪成立要件的生理机能

    说;也有认为基于尊重人类对于身体的自主性,以及尊重对他人之身体不可侵

    害性的身体完整性说。显然,前审法官采生理机能说,认为仅剃除阴毛不因

    此损害生理机能,所以不认为构成伤害罪。」

    「根据演化理论,群体中因基因突变产生变异后,不适合生存的会逐渐遭到

    淘汰。既然天生没有阴毛的白虎比正常有阴毛的人少,足见拥有阴毛是人类

    演化的趋势,阴毛一定有它的功能存在,等一下我会向大家说明阴毛的功能,证

    明剃除阴毛并不是不妨碍生理机能。」

    「而强制罪部份,因为被害人当时正熟睡,所以不构成以强暴或胁迫之方式

    使其行无义务之事或妨碍其行使权利,我对前审法院的判决没有意见。」

    「趁机猥亵罪部分,如上所述,因为被害人熟睡,所以不是构成强制猥

    亵,顶多只构成趁机猥亵;然而法官认为被告基于作弄被害人之意图剃除其

    阴毛,不能遽认为该当猥亵之要件,这见解是否可采,我也会做分析。」

    被告是个穿着

    薄T-sr的土台客,不断斜眼打量陈湘宜老师,听完

    陈老师的意见,在法官示意发言后,连忙抗辩:「啊就教训一下而已,她有少一

    块肉逆?我就是要羞辱她啦,我又没有要伤害她;何况我们吵架很久了,我最好

    还有想对她猥亵的意思啦。」

    看到他满嘴烟垢、槟榔渣的嚣张模样,我真的很想飞身过去掼他几拳。

    「教训的方式彼呢多种,你偏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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