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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晚明:一个停滞但注重内省的时代
定,基本的税收数以谷米之石计算,整个朝代很少变更,历276年,其基数大致如故,所增加的是基数外的附加、加耗,和盘运的脚费等等。一般情形下,因为上层要求下级政府作主,自行斟酌地添增,所以毫无管制。朝代初年以责任繁重之役加在富户头上的办法已不复施用,接着的是将其负担配予中等人户,最后只有摊及全民。不给偿的工役很少例外的,已改为出钱代役。服役的年限最初每户10年一轮,中间改作5年一轮,最后则每年出钱代役。这样的调整有将全部义务按年征取全部用银,也有将土地税和服役之役钱互相归井之势。其详细办法各州各县不同,大概视其经济发展的情形而定,只是其趋势则全面一致。在16世纪这样的调整归并通称“一条鞭法”。

    可是事实上没有一个县份做到理想的境界,将所有的“赋”与“役”全部归井而整个地一次以白银征收。让有些纳税人担任财政上职责的办法迄未完全革除。因为它自身没有带服务性质的机构,中央政府只能将收税机关与经手开销的机关成对地配合。对中央政府讲,收入和支出如是已一款一项地彼此对销。当税收以实物缴纳时,全国充满了交错的短距离补给线,又因为缺乏银行及中继机构,其收支用银的出纳方法大体上仍是如此。一个边防的军事机构可能接到收一打以上县份的款项,同样的一州一府也可能向数以十计的仓库库房缴纳。这种办法除了极少的调整之外,以后也为清朝袭用。政府之中层缺乏经理能力是第三帝国一个极为显明的特征。

    从现代的眼光看来,虽说税率增高,但一般所抽仍低,情形也每州各县不同。因为税率是水平地施行于全体纳税人,及于每家仅有3亩或5亩极为单薄之下户,其税收极容易达到饱和点,亦即逾此一步,纳税人已无力负担。将下户免税或以累进税制增额于大地主的办法迄未曾提及,大概交通、通信困难,民智未开,无法在乡村之中确切地监视,即使用简单的现制执行,各地方政府已感到棘手,再要将税收的程序繁复化,恐怕技术上的困难足以使整个制度解体。很少人注意到,此中尴尬之处乃中国在近代史里所遇到的最大难关。因为如此,这帝国的资源才不易收集作有效使用,地方政府的效率也无法增进。另外户所积存之剩余很少用在投资的用途上,要不是用作高利贷的本钱,即供无谓的消费。因为财政之本身紧贴在农村之上,它也无力扶助村镇工业和地方上之商业作更进一步的发展。

    其弊端尚不止如此,财政之实施既缺乏强迫性的管制工具,其账目数字错综,无从标准化,因之随处都有错漏,某种程度的不尽不实,只好任之听之。虽然中央政府在上端以严格的标准行事,其所加压力因有技术上的困难在,愈至下端只有愈松懈,在执行上,效率也愈低。这样令人扼腕的种种情形,有如痼疾。

    倭寇的侵扰与蒙古犯边

    在16世纪的中期,大明帝国的雍容安静气氛被“倭寇”犯境而打破。倭寇在西方文件中称为“日本之海盗”,他们以波浪式的行动在中国沿海骚扰。按其实,他们的领袖为中国人,也有中国人参加其队伍。不过在作战方面讲,本地人效用浅。其进攻的根据地在日本,所有的战法和装具全由日本人供应。严格说来倭寇亦非海盗,他们从未在海上作战,只是登陆之后包围攻取城市。

    明帝国因为组织上的特殊情形,务必保持一种与外间绝缘的状态。倭寇之起与走私贸易有关,这样的不法活动业已进行一段相当的时期,政府官员既被沾染,地方上之士绅也杂身其间。中国向无海事法庭,当中有力量的船主在参加这贸易的人士中,便有了武力仲裁者的声望地位,一切以自然之态势形成,这些人终为倭寇之头目。

    当这些强人愈无忌惮地上陆修船,并且私出“传票”,指令村民在他们“判案”的程序中出“庭”作证时,明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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