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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统一的途径
办法不可能付之实施。北魏5世纪的帝纪也记载着归附的户口,三千一处,五千三处,前后不绝。很显然的,后汉末年以来地方分权的趋势至此已被扭转。凡北魏不能以武力征服之处则从外加压力,使之归化。拓跋朝廷又能外御其他游牧民族如蠕蠕(柔然)的侵犯,内具恤灾救荒的资源,凡此都增加其本身之威信。然而前后看来,他们最初的决策:制造一个供应之基地,直接控制农业的劳动力,既残酷却又特出心裁,是其转换点。

    迄至它本身崩溃之日,北魏朝廷所登记的纳税人户达500万户,更有人口2500万,这在一个动乱的时代,可算作绝大的成功。

    这异族入主的朝廷在5世纪末颁布了它最重要的法令。所有官僚的薪给数额公布于公元484年,这表示着在此以前北魏的财政仍脱离不了地方分权。同一通令也规定纳税以户计。每户按其家产及口数,分别列入三等九则之内。中等之户纳米20石,布2匹,附带生丝及丝织品。事实上这只是一般标准,实际征收数额有很大的出入,纳税之户也未必与分炊的户数全部符合。当日的文书即指出,有时50户登记为1户。中央政府只要求最上三则的户口之所纳缴送京师,其他的定额由大略的估计而得,执行时有待地方官之机动。这通令只表示从此以后管制加紧。

    均田与府兵

    一年之后,北魏又颁布其均田令。其原则乃所有的田土为皇帝所有,各人只因钦许而有使用权:每一男丁15岁以上受田40亩,妇人减半,奴婢及丁牛又有附加,以上系供耕种米麦之用,老免及身没归还政府。其他种植桑麻蔬果之田土另为一畴,可以继承且在限制之内得以买卖。

    485年之均田令,在中国历史上是划时代的里程碑,以后只有详细数目字的出入,其原则经后继各朝代所抄袭,下及隋唐,施行迄至8世纪下半期,连亘约300年。同时北魏的民兵称为府兵制者,也成为以后各朝类似组织的初创规模。

    不少读者看到上述诏令时通常会问起:以上的诏令所述,均田是一种限制还是一种保证?是一种希望之目标还是立即兑现的规则?其施行之程度如何?地方官是否动手分田,而将逾额数没收?即使是最具才能的历史家,也无法斩钉截铁毫无犹豫地回答。我们仅能从侧面的资料,再依据猜想,才能回答这一类的问题。基本上,任何有关全帝国之诏令只能广泛地措辞,当官僚将其在乡村间付诸实施的时候,文中一致的标准,通常要超过实际上能施行的程度。当然,对皇帝的诏令,所有从事者必须尽其全力照办。可是一项要求不能实际做到时,其数字可能遭到窜改,其条文可能因权宜解释而打折扣。换言之,全国一致的要求在下层组织必遇阻碍,即最有效的警察权亦对之无可如何。而运用金钱管制以保障政策执行的方法,又不能在这时代开始。一个具有同情心的读者,也可从此看出,这样的传统对现代中国的经理成为一种严重的负担。

    根据前后事迹看来,5世纪以来的均田不能算作失败;因其目的在于创造一种基层组织,使大多数的小自耕农纳税当兵,从这方面看来,此设施尚且可以认为是绝大的成功。均田又不像王莽的纸上文章,其执行者为一个新兴的军事力量,其环境为长期战后之复原,各方面都视之为一种解脱。事实上公元485年的均田令,从未认为“应有”系保障其“必有”。令内指出,如果地域内土地不敷分配时,其亩数可能减缩,受田者也可请求离“狭乡”而去“宽乡”。所以耕地国有不过具备法律上的基础,授权于官僚组织,作为他们强迫实施政令的凭藉,至于详细的情形,则无法作全国一致的论断。土地之为国家所有,并不是立案的原始目的。

    现存的文件证实了以上的推论。大地主在这时代仍存在着,不过那是例外,而不是一般的情形。逃避税役也仍无法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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