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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辅(1834~1909)
散,便要一直在指定地方守候,甚至在法院过夜。法院指定一位专门监视陪审员的人。这人要宣誓,不准任何外人同陪审员说话或接近。所以,作陪审员与被软禁的待遇差不多。

    当陪审员是香港居民的义务,凡是年龄在60岁以下,21岁以上,身体、精神正常而又懂英语者,都有当陪审员的义务。有资格而逃避不报者,要罚款500元。每年2月初,高等法院将本年居民的申报汇总,张榜公布,凡适合陪审员资格居民的姓名、住址都在榜上,一连张贴半月,做到家喻户晓。公布期间,居民如果认为自己不合格而榜上有名,可以申明理由请求豁免。对榜上的其他不合格者,也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最后,这张名单要送总督亲自过目,由总督最后圈定。核准的名单,要在两种中文报纸、两种英文报纸上登出,通告居民注意这项义务。通告刊出后一个月内,漏报的可以补报,逾期不报的合格者,要受到处罚。法例规定,有十种人可以豁免当陪审员的义务。一、政府官员;二、报馆的编辑与职员;三、外国政府驻港机构官员而非营业者;四、现任大律师与书记;五、注册医生;六、在职化学师与配药师;七、正式教会的传教士;八、本港中文学校以外,任何学校的教员与香港大学之教授、讲师及其他职员;九、军人包括海陆义勇军人;十、船主与本港领航员。

    这种规定的目的,是这些人容易与诉讼案件产生牵连,应加以回避。

    因为陪审员对于被告是否有罪,甚至于犯人的生死,有决定之权,责任重大,所以,陪审员在出庭前,要郑重宣誓公正无私。

    法例规定,民事案件,陪审员7名,如果一个案件有4名陪审员意见一致,即可判定被告是否罪名成立。刑事案件,至少有5名陪审员意见一致,才能判决。被判死刑的罪犯,则必须由全体陪审员一致通过,才能判定罪名成立。在审讯进行时,如果7名陪审员中缺席一至两名,审讯可照常进行,仍按多数少数决定罪名。刑事案件,陪审员缺席人数不能超过二人,重刑案件缺额不能超过一人。

    关于陪审员法例的制定,并非由德辅开始。1864年就已经制定过陪审员法例,并一直延用。1868年,两名案犯李阿泰和邝阿发被控谋杀伤害罪。该案2月27日审讯,至下午7时许,大法官宣布因为当晚本案审讯不能完结,延期次日续审,将全体陪审员予以监视扣留,送到欧洲大酒店过夜。当时有人对此提出异议,大法官即拿出1864年的法例11号第二十二项、第二十三项作依据,执行他的决定。德辅时期对一些规定加以修改,例如,原法例规定必须有3名陪审员意见一致方能对有期徒刑判决,对于死刑的判决,必须七名陪审员的意见完全一致方能判决,后面一条则改为,有一名陪审员缺席,案子可照常审理并作出判决。

    德辅时期,开始供应居民用电。

    1889年1月24日,香港电力公司成立。当时不叫电力公司,因为设立之初,只是供应作灯光照明用电,所以叫电灯公司,简称“港灯”。公司厂房选建在湾仔永丰街附近的山边处,厂房简陋,从海外买进两部25千瓦的蒸汽发电机,1890年12月1日开始供电。早期的电灯用户寥寥无几,电力公司提供家庭照明用电不过600户,街灯75盏,以及专供山顶区用水的电动抽水机的用电。总发电量只有50千瓦,不过是现在一家小商店的用电量而已。但那时已经足够整个香港岛使用了,根本没有闹停电的现象。

    根据陈谦先生回忆,20世纪初,港英人士夸口说,香港电灯明,电话灵,自来水清,为香港维多利亚城3大优点。其实,不过草创而已,比当时的上海差距甚远。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由于机器残旧,负荷力弱,经常发生故障,每星期总要停电3次,所以,许多安装了电灯的公共场所还必须备有煤汽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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