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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卷 信仰-5
全,而必然不得不毫无例外地维护一切其他人的安全,因为在合适的法律制度里,他想施加于另一个人的任何伤害并不是落到另一个人身上,而是无可置疑地反过来落到他自己头上。

    由于建立了这种唯一真正的国家,由于奠定了国内和平的这种巩固基础,对外的战争、至少是与其他真正的国家的战争就不可能发生了。每个国家即使为了它自己的利益,即使为了不在它自己的公民中引起关于不义、抢劫与暴力活动的思想,而使他们除了用辛劳在合法范围内获取所得以外,就决没有任何获利的可能,也必须严格禁止、谨慎防范、勒令赔偿和严厉惩罚本国公民对邻国的损害,就象这种损害是施加于本国公民一样。这种保障邻国的法律就是每个不做强盗国家的国家所必需的法律。通过实行这种法律,就完全消除了一国对他国作任何公正控诉的可能,消除了各民族之间发生任何紧急防卫的情况。在各国之间并不是必然永远存在着一种可能引起争斗的直接关系;通常存在的仅仅是一个国家的公民个人对另一个国家的公民个人的关系;一个国家所能受到的损害仅仅局限于它的某个公民;但这种损害会立刻得到赔偿,从而使受到侮辱的国家感到满意。——在这样的国家之间,决没有可能受到侮辱的等级,也决没有可能受到损害的虚荣心;没有一个官吏有权干涉别国的内部事务,他也不可能受到引诱,去做这样的事情,因为这样的事情不可能给他带来丝毫好处。为了掠夺,一个国家一致决议向邻国作战,这是不可能的,因为在一个人人平等的国度里,掠获物并不会成为少数几个人的战利品,而是必须在所有的人之间平均分配,但个人所得的这个份额决不会抵偿他为战争付出的辛劳。只有在少数压迫者获得好处,而害处、辛劳与费用都落到无数群奴隶身上时,掠夺战争才可能发生和可以理解。——这些真正的国家会担心向自己发动战争的,不是与它们相同的其他国家,而仅仅是那些没有劳动致富的技能,因而必然会从事掠夺的野蛮人,或者是那些可能受其主人的驱使,从事一种于己毫无所获的掠夺活动的奴隶民族。

    与野蛮人相比,每个真正的国家由于有文明的艺术,无疑已经比较强大;与奴隶民族相比,一切人的共同利益都要求联合起来,加强自身。没有一个自由的国家能够明智地容忍在自己旁边有这样一类制度,这类制度的首领们得到他们奴役邻近民族的好处,因此这类制度单靠其存在就不断地威胁着邻邦的安宁;一切自由国家对其自身的安全的关切使它们不得不把自己周围的一切邻邦都同样改变为自由的国家,因此为了它们本身的幸福,它们也不得不把文明的王国扩展到野蛮人中,把自由的王国扩展到自己周围的奴隶民族中。自由国家开化或解放了的这些民族,很快就同它们那些还处于野蛮状态或奴隶状态的邻邦具有一种在不久以前自由国家还同它们本身具有的关系,并且不得不对那些邻邦做自由国家刚才对它们本身做过的事情;因此,在仅仅出现若下真正自由的国家以后,文明和自由的王国以及随之而来的普遍和平就必然会逐渐囊括全球。

    这样,一种国内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各个人之间的和平的巩固就必然会产生出各个民族彼此在对外关系方面的公正态度,产生出各国的普遍和平。但那种国内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将会变得真正自由的第一个民族的解放,却必然是产生于统治阶层对被统治阶层不断增长的压迫,这种压迫历时甚久,以至变得不能令人忍受;这是一种进步,我们可以很冷静地认为它是由统治阶层的情欲与昏聩引起的,尽管统治阶层谨防着这一后果。

    在这个唯一真正的国家里,一切作恶的诱惑,甚至按照理智决意为恶的可能,都被消除殆尽了,而且人只要可能,就会把自己的意志指向善。

    没有一个人喜欢恶,是因为恶不好;他在恶中喜欢的仅仅是好处与享受,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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