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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丽之死提出的问题
,即使认为站出来可以吸引和团结保守派民众,有利于自己的选票,可是按照三权分立的规则,他们必须先找到美国法制可以容纳的一个途径才行。

    国会共和党领袖找到的途径就是,在联邦国会通过一项法案,使得联邦法庭可以对此案进行复审。

    巧的是3月18日后国会正是两个星期的复活节休会期间。复活节是一个不大不小的节日,国会有传统的休假,让国会议员回到家乡选区,有机会和自己的选民沟通,也可以利用这个时间展开自己的计划活动。所以,此时大部分议员不在首都华盛顿,而是在各自的家乡,有些是在国外。

    按照宪法规定,法案必须在参众两院分别以多数票通过,交总统签署生效。国会休会对通过这样一个法案有利有弊。有利的是,参众两院仍然可以宣布开会,对所递交的法案进行表决。如果没有反对的话,可以采用当场口头表决的方式通过,有几个人到场都算数,而不必要求达到法定人数。这一表决方式必须预先表决通过,其条件是不能有反对的人。如果有人反对,则依法必须召集到法定人数的议员,即半数以上的人到场,表决才有效。

    3月19日星期六,参众两院领袖为起草一个两院都能够接受的法案而加班。这种法案,由联邦立法机构发起,涉及联邦政府司法管辖权的扩大,相当于权力的重新划分,即使是很小的变化,也属于制度性的改变游戏规则,必然会引起质疑和反对,是难度最大的法案。通常这种法案从提起到通过要经过漫长的辩论,旷日持久。可是泰丽却不能等。所以参议院一方能够接受的法案,只能是十分有限的,讲明专门针对泰丽·夏沃这一个案,让联邦法庭破例复审。偏偏众议院的传统是不对个案立法。而且,如果法案针对泰丽个案,而泰丽丈夫一方认为,拔掉泰丽的营养管是泰丽争取到了“死的权利”,是一种个人权利,那么国会立法干预此个案,就有侵犯个人权利的嫌疑。侵犯个人或群体的权利是一种惩罚。国会对特定个人或群体立这种惩罚性的法案,相当于“褫夺公权之法案”,是美国宪法明文禁止的。

    经过星期六一天的努力,终于搞出了一个参众两院的妥协法案的草案。这一法案第一句就是,这是一个对泰丽·夏沃父母的司法救济法案。法案共九款,十分简单,用谨慎的措辞,允许联邦法庭对此案进行复审。法案规定了司法救济的程序、时间,并且明确规定,此法案对美国联邦和各州宪法及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没有改变,对联邦和各州有关“协助自杀”的法律没有改变,此法案对未来立法不形成先例,对1990年的病人自主决定法案没有改变。从这一法案的措辞可以看出,起草的人完全明白他们踩着了游戏规则,一不小心就是犯规。

    第二天是星期天,媒体报道从下午开始的参众两院分别对此法案的表决。法案一旦通过,将用飞机送给正在外地度假的布什总统签字。突然又有消息传来,总统临时中断休假飞返白宫,以便坐等法案通过就可以立即签字生效。在一项法案国会表决之前作出如此举动,是布什总统在此事件中第一个不大不小的表现。效果如何却还有待观察。

    有意思的是,星期天下午参议院的表决,一百个参议员只有几个共和党议员到场,民主党议员都没有到,也就没有一个人反对。法案在参议院以仅有的几票“一致通过”。

    众议院就没有那么顺利了。民主党议员要求一个一个唱票,这样就必须有到达法定人数的议员同意才能通过。众议院决定午夜过后,十二点零一分表决。下午到晚上的这段时间,共和党众议员从全国各地飞赶首都,以便凑够法定人数,忙个不亦乐乎。晚上九点,众议院开始辩论,全国电视实况转播。午夜过后开始表决,以二百零三票对五十八票通过了这一法案。同意的人中,一百五十六票共和党,四十七票民主党;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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