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日早晨的谋杀案
杀案早已通过电视传得家喻户晓。他马上悟到,这就是谋杀案的罪证。他给警察打了个电话,认为自己做了件好事。可他做梦也没想到,警察又来找他。开口就说:“小子,枪呢?”态度极恶劣。
老人气糊涂了,说“我没见到枪,你想搜查就搜查,可我没拿什么枪”。按法律规定,没有法院开的搜查证,警察不能搜查,把警察拒之门外是你的权利。可是,假如你自己同意被搜查,那是你主动放弃权利。结果警察并没有搜查,好像诈一下没诈出来,也就算了。
麦克吉尼斯律师通过提问,让老人讲述了自己的遭遇。他想通过老人的证词,让陪审员看到办案警察有诬陷倾向。不仅如此,他还注意到,老人捡出物证的垃圾箱,距作案现场有二十分钟车程。对于没有汽车的布兰登,那是很远的距离。而布兰登是在案发后九十分钟内,在案发地附近被截留的。九十分钟要跑这么个来回不是做不到,却也不轻松。律师还指出,从案发现场过来,有上千个垃圾桶,作案人偏偏扔在这里,可能有特别原因。他指出,那个垃圾桶附近是毒贩出没的贫民区,暗示警察没有在当地作应有的侦查。他还指出,这样的有盖垃圾桶,必须用手打开盖子才能扔东西,而刑侦人员甚至没有来采集指纹,很可能因此丧失了真正的破案机会。
律师做得不错,可是这只是外围的迂回。看到这里,我不由地想,这个案子之所以会立案开审,关键是有了人证和嫌犯的认罪书。假如律师在这两点上没有突破,还是不能直穿核心,赢得突破。所以,进入核心证据的辩论才是要紧的。
破案的第一个关键是人证。斯坦芬先生一口咬定,他看到的凶手就是被告,没有犹豫,也再没有改过口。这一点几乎无法再展开讨论。被告律师只能指出,斯坦芬先生第一眼看到被告说“就是他”的时候,他们之间的距离还相当远,不足确认。可是,老先生当时也马上表示,他还要走近些再次确认,然后他和被告几乎是面对面,仍然认定了被告正是凶手。
破案的第二个关键是被告的认罪书。在这里出现了严重的争执。在法庭上,有关被告的认罪过程,检辩双方的证人,出现了两套断然相反、却又都能自圆其说的证词。
检方的主要证人之一,是地方治安警察刑侦部的迈可·格鲁夫。在法庭上,他是这样描述布兰登的认罪过程的:迈可·格鲁夫走进审讯室的时候,布兰登对他说:“天哪,我真是很高兴能看到你”。格鲁夫于是问道:“那是一个意外吧?”布兰登点点头说:“是。我并不是有意要向受害者开枪。”说着,他拥抱着格鲁夫侦探,哭了起来。格鲁夫回抱了他。布兰登还说,受害者曾经对他恶眼相向。
格鲁夫接着作证说:“都说到这个份上了,我就凑在他耳边问:‘你为什么要枪杀这位女士?’他回答说:‘我并不想伤害任何人,我只是要她的手提包。’他还说我把枪给扔了,却忘记扔在了哪里。我再追问凶器,他说放在一辆十八轮大卡车后面了。我对他说,我很感谢他的合作,可我不相信他是把枪放在什么卡车后面了。他这才说,我把枪扔在林子里了。”
他们于是带嫌犯去林子里找枪。但没有找到。
检察官通过询问,让格鲁夫侦探有机会坚决地否认自己违法逼供。被告律师则竭力想诱使他在法庭上承认自己撒谎,却没有成功。律师只能向陪审团暗示,这是个体重二百四十磅的前运动员,假如他攻击嫌犯,将是很严重的伤害。这样的暗示受到检察官的当庭反对。
律师曾经指出,布兰登是戴着手铐被带往林子里的,假如他受到攻击,他无法反抗。格鲁夫侦探马上坚决地说,我不会容许任何人攻击他。言下之意,他本人就更不会攻击被告了。
看得出,这是一个老资格的警官,作证时言辞恳切,应付得滴水不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