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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年的历史和燃烧的十字架
,我们是要保护免于恐惧的自由”。

    三、言论表达的自由和免于恐惧的自由

    这一案件在媒体上引起了讨论。禁烧十字架法是不是违宪,判断依据主要是落在三点:第一,该行为是不是一种表达。第二,该行为是否威胁了他人。第三,“言论自由”和“免于恐惧的自由”将如何平衡。

    我们先看第一点。由于提出“禁烧十字架法”违宪的一方,指的是该法违反言论自由的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以,假如无法证明烧十字架的行为是含有信息的表达,那么,烧十字架就和烧两根柴火棍一样。应该归于禁止燃烧垃圾的环境保护法之类,它和宪法第一修正案就没什么关系。

    那么,烧十字架是不是一种含有信息的表达?有几个大学教授撰文指出,烧十字架可能来源于一种苏格兰风俗。他们考证说,古代苏格兰人用燃烧的十字架来征集军队,或者警告敌人入侵。在仪式中燃烧十字架,用于表示自己不可征服,据说还有驱邪的意义。教授们指出,南北战争后1866年起源于南方的KKK,很可能保留一些苏格兰风俗,受此影响而演变成KKK的招牌行为。照KKK自己的叫法,烧十字架不叫“烧”,而叫“点亮十字架”,不是为了毁坏十字架,而是为了表示,“基督仍然活着”。

    假如第一点得到肯定,该行为被判定是一种表达,那么,就必然转向认定第二点,即,该行为是否“威胁他人”。在这里,必须说明的是,假如一个表达行为直接威胁个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禁止这种表达的法律也就并不违宪。因为个人自由受到保障的最基本前提,就是你的自由不能成为对他人自由的践踏。假如你用言辞辱骂一个人,例如指名道姓或者用手指着某人,骂对方“黑鬼”,你当然在行使表达自由,但是,你却侵犯了他人的不受侮辱、免于恐惧的自由。这种直接侵犯个人自由的表达就不受宪法保护。

    而现在弗吉尼亚州的这条法律,禁止的是一个表面上无直接特指的、泛泛的焚烧十字架行为。

    那么,即使无特指对象,烧十字架是不是对他人的一种泛威胁呢?它是不是侵犯了他人“免于恐惧的自由”?

    最高法院听证后第二天,电视台邀请弗吉尼亚州议员西尔斯女士,和在法庭审判中为KKK布莱克辩护的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的律师大卫·鲍当面辩论。

    西尔斯女士在弗吉尼亚州最高法院宣布禁烧十字架法违宪以后,提出了一个新法案,禁止“意在威胁恐吓而燃烧任何物件”。这是这位曾经服役于海军陆战队的年轻州议员当选以后提出的第一个法案。此法案以九十八比零获弗吉尼亚州州议会一致通过。

    大卫·鲍是一个刑事辩护律师,也是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的积极分子。当初布莱克被控以后,没有律师愿意为他辩护,他不得不向美国公民自由联盟求助。联盟找到大卫·鲍。大卫·鲍代表布莱克出庭,一直打到州最高法院。

    有些特别的是,西尔斯女议员和大卫·鲍律师,都是黑人。

    在电视上,西尔斯女士回顾美国南方黑人一百年的恐怖,谴责KKK用烧十字架来威胁恐吓黑人。她说,一百年的历史证明,烧十字架伴随着对黑人的迫害,至今让黑人想起来就不寒而栗。这种对他人的威胁恐吓,不是言论自由,是非法的。很多听众打电话进来表示支持,不仅有黑人,也有白人。有些白人听众讲述烧十字架的景象甚至在他们心里制造的恐惧。很多人感情激动地表示,厌恶烧十字架这种丑恶的行径。烧十字架是一种象征,但是是导致他人恐惧的象征,是侵犯的象征。禁止这种象征,是在保护民众免于恐惧的自由。

    大卫·鲍律师也说,烧十字架在他心里引起的也是恐惧和厌恶,一种难以言说的压抑和害怕。他也讨厌KKK的言论,反感KKK的行为。说到激动处,眼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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