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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早期—和戎—外交」-中秘和中英交涉
0条。葛尔西那不以为然,改拟16条。李鸿章与之“逐条逐句参稽辨难”。葛尔西耶反对载入“前拟查办华工若不如法条款即作罢论一条”,要求按照各国和约通例,“声明批准互换”。

    李鸿章则表示“若将第十六条一体均沾一款删去,我亦可将作为罢论一条删去”。葛尔西耶声称“此条为西国各约最要之款,何可轻视。”

    ①双方争执不下,葛尔西那“拂衣而去,意甚决绝。”这时总理衙门在英、美、法等各国公使的压力下,趋向妥协。李鸿章既感到孤掌难鸣,又觉得海疆多事,既然秘鲁已经同意订立查办资遣华工专条,还是不与之决裂为好,因而密遣亲信委员策动美、法领事出面调处,终于在6月26日与葛尔西那签订了《中秘查办华工专条》和《中秘友好通商条约》。查办华工专条规定:中国派员前往秘鲁查办华工状况;华工在秘鲁享受寄寓该国外国侨民一切利益;华工受雇主虐待,可向地方官员及至高等法院控告;秘鲁政府负有保护华工和督促雇主履行同华工签订的合同的责任,合同期满应出资遣送华工回国。通商条约规定:中秘两国互派使节;两国居民在对方国内享有同等利益和权利:两国人民可以自愿往来居住,但“别有招致之法,均非所准”;不准在澳门及各口岸勉强诱骗中国人,运载出洋,违者其人严惩,船只罚办,李鸿章向总署表功说:“为此一条反复争论,字字较量,几乎舌敝唇焦,乃得大书特书于册。”葛尔西那认为各约无此严厉,秘鲁“吃亏不少”。英、美、法各国领事也“啧啧称善”。“嗣后中国只要能够按照条约严禁,不仅秘鲁不敢违抗,就是“各国招工之举,亦得援引辩证,冀稍敛戢”

    ①。当然,李鸿章也作了一些妥协让步,同意保留一体均沾条款,并在查办华工专条中,“添叙批准互交等语”。

    1875年7月秘鲁派遣特使艾勒莫尔来华换约。李鸿章由于事前派遣容闳前往秘鲁秘密调查,得知中秘条约签订后,秘鲁迫害华工依然如故,非常气愤,特向艾勒莫尔提出保护华工的换约附加条件:“或加订条款,或添用照会,再将前次议定和约一并互换”

    ②。经将近一个月的反复辩难,终于迫使艾勒莫尔通过照会的形式,保证秘鲁“实力保护”华工,不容稍受委曲情事,并同中国使臣“实力会商华工事宜,以期为华工尽除一切弊端”。就在艾勒莫尔交出照会的同一天,即8月7日,中秘条约在天”津正式互换。

    历时约两年的中秘订约谈判和互换,表明李鸿章坚持原则,扼理与争,为防止西方殖民强盗掳掠、虐待华工作出了力所能及的努力。李鸿章所以这样作,并不是偶然的。首先是为了“保民命”、维护清朝的统治。正如他自己所说的,保护华工,“拯其危急”,可以使“海外华民,皆知朝廷于绝岛穷荒,尚不忍一夫所失,忠义之心,不禁油然而动,有俾大局,诚非浅鲜。”

    ③其次是基于“理”、“势”的考虑。李鸿章认为秘鲁“向系无约之国,照章应不准装载华人出口,其私行装载者无非拐骗贩卖,实中国百姓所共恨,亦万国公法所不许。”

    ④拐卖华工如此,虐待华工何尝不是这样,中国“词直理顺,不患无以应之”。秘鲁虽为民主之国,但“多沿西班牙旧俗,上下欺蒙,① 李鸿章:《述秘约定议》,《李文忠公全书》,译署函稿,卷1,第31页。

    ① 《李文忠公全书》,译署函稿,卷1,第31—33页。

    ② 李鸿章:《论秘鲁换约》,《丰文忠公全书》,译署函稿,卷3,第20页。

    ③ 《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1辑,第3册,第1077页。

    ④ 李鸿章,《复秘鲁葛使》,《李文忠公全书》,译署函稿,卷2,第5页。

    以营私为急务,规模狭小,百务废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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