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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早期—和戎—外交」-从“联日”到“联俄拒日”
,因而督饬江苏臬司应宝时、天津海关道陈钦详细研究日本与西方列强订立的条约,总结中国与西方列强交涉的教训,另拟两国修好条规、通商章程。

    1871年7月,日本政府代表、大藏卿伊达宗诚同清政府代表李鸿章在天津开始中日立约谈判。当时双方分歧很大,而争论的焦点则是应否援照中国同西方列强所订条约的成例,允许日本在中国内地通商和享受片面最惠国待遇问题。日方认为中国既然允许西方列强内地通商和利益均沾,那么对日本就“只可画一,不可特异开例,自破条规”

    ②。清方则表示:日本与中国相距较近,中国“不能有来无往”,中日立约断不能与“西约”尽同。清方拒不允许日本内地通商和利益均沾,“原为渐次挽回各国条约张本”,为修改同西方列强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准备条件,因而用意不为不深。李鸿章先让应宝时与伊达副手柳原前光反复辩难,继而亲自会见伊达,“面加剖断”,“以绝其观望之心”。伊达“翘然自负”,盛气凌人。李鸿章本来就有虚骄之气和轻日心态,伊达的蛮横无礼,使他极为反感,他乘伊达“措语罅漏”,抓住把柄,声色俱厉地进行反驳。当时日本尽管野心勃勃,但毕竟羽毛未丰,缺乏足够的实力迫使清政府就范。经过多次谈判,双方终于在9月13日签订了中日《修好条规》和《通商章程》。这个条规和章程同前此清政府与西方列强历次签订的不平等条约相比,是较为合理的,反映了清政府同日本修好的真诚愿望和中日双方对等的地位。条规和章程没有写入最惠国条款;规定双边享有领事裁判权;互相承认协定关税;两国裔民准在对方指定的通商口岸贸易,但不得进入内地;两国商货进入对方口岸,均照对方海关税则定税。

    日本政府对条约内容表示不满,并于订约的第二年派遣柳原来华要求修约,特别是要求取消两国遇事调处条款和清政府在日本口岸对本国商民的领事裁判权。李鸿章认为日本“狡黠可恶”,决意“坚守前议,不稍松劲”,始则拒绝接见,继而面加驳斥,并复照日本外务省,表示“两国初次定约,最要守信,不能旋允旋改”。日本政府鉴于李鸿章态度坚决,成约不可再改,便于1873年2月派外务卿副岛种臣来华,“想在批准交换修好条规而外,更解决台湾问题”

    ①,即窥探清方虚实,寻找借口,以便武力侵占中国领土台湾。

    4月30 日,李鸿章与副岛种臣正式交换了中日《修好条规》和《通商章程》

    批准书。次日,副岛专程拜访李鸿章,李鸿章对副岛也优礼相加,双方“畅谈半晌”。副岛痛言领事裁判权有害于国家主权,宣称已派岩仓“赴西洋更议”,但“能否议改,尚不可知”。李鸿章对日本的作法深表赞赏,“极力怂恿”,并希望日本一旦改约成功,务请“随时照录斩约知会”,以匣效法日本修改中国的不平等条约。

    在中日议约过程中,李鸿章虽然力图设法防止日本“侵越属疆”,但对日本觊觎中国领土台湾的野心却缺乏应有的警惕。副岛派柳原前光到总署质问中朝关系和台湾高山族人误杀琉球遇难船民之事。总署毛昶熙正言声明,台湾是中国领土,琉球是中国藩属,“属土之人相杀,裁决固在于我”。“杀人者皆属生番,故且置之化外,未便穷治。”居心叵测的柳原则表示:“生① 李鸿章:《条列五事》,《李文忠公全书》,译署函稿,卷1,第13页。

    ② 《筹办夷务始未》(同治朝),卷32,第1页。

    ① 东亚同文会编:《对华回忆录》,第33页。

    番害人,贵国舍而不治,是以我邦将查办岛人。”

    ①虽然总署将上述问答情况通报给了李鸿章,但是李鸿章在接见路经天津回国的副岛等人时,却未提及此事,拆之以理,反而听信闽人游击吴世忠关于高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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