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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七-2
修业,以补从前之阙,而知不能及,流于异端,其与求田问舍之辈行事虽殊,而孳孳为利之心则一而已矣。宋史吕大临传,富弼致政于家,为佛氏之学。【原注】蒙斋笔谈,富郑公少好道,自言吐纳长生之术,信之甚笃,亦时为烧炼丹竃事。守亳时,迎颍州僧正容馆于书室,亲接弟子礼。大临与之书曰,古者三公无职事,惟有德者居之,内则论道于朝,外则主教于乡。古之大人当是任者,必将以斯道觉斯民,成己以成物,岂以位之进退、年之盛衰而为之变哉。今大道未明,人趋异学,不入于庄,则入于释,疑圣人为未尽善,轻礼义为不足学。人伦不明,万物憔悴、此老成大人侧隐存心之时,以道自任,振起坏俗。若夫移精变气,务求长年,此山谷避世之士独善其身者之所好,岂世之所以望于公者?弼谢之。以达尊大老而受后生之箴规,良不易得也。 唐玄宗开元六年,河南参军郑铣、虢州朱阳县丞郭仙舟投匦献诗,敕曰,观其文理,是崇道法。至于时用,不切事情。可各从所好。并罢官,度为道土。 士大夫家容僧尼 册府元龟,唐玄宗开元二年七月戊申制曰,如闻百官家多以僧尼、道士为门徒,往还妻子,无所避忌。【原注】今江南尚有门徒之称。或诡托禅观,妄陈祸福。争涉左道,深斁大猷。自今已后,百官不得辄容僧尼道士等至家。缘吉凶要须设斋,皆于州县陈牒寺观,然后依数听去。仍令御史、金吾明加捉搦。 唐制,百宫斋日虽在寺中,不得过僧。张籍寺宿斋诗云,晚到金光门外寺,寺中新竹隔帘多。斋宫禁与僧相见,院院开门不得过。 金史海陵纪,贞元三年,以右丞相张诰、平章政事张晖,每见僧法宝,必坐其下,失大臣体,各杖二十,僧法宝妄自尊大,杖二百。 贫者事人 贫者不以货事人,然未尝无以自致也。江上之贫女,常先而扫室布席。陈平侍里中丧,以先往后罢为助。古人之风,吾党所宜勉矣。 分居 宋孝建中,中军府录事参军周殷启曰,今士大夫父母在而兄弟异居,计十家而七。庶人父子殊产,八家而五。其甚者乃危亡不相知,饥寒不相恤,忌疾谗害其间,不可称数。宜明其禁,以易其风。当日江左之风便已如此。魏书裴植传云,植虽自州送禄奉母及赡诸弟,而各别资财,同居异爨,一门数竃。盖亦染江南之俗也。隋卢思道聘陈,嘲南人诗曰,共甑分炊饭,同铛各煮鱼。而地理志言,蜀人敏慧轻急,尤足意钱之戏,小人薄于情礼,父子率多异居。册府元龟,唐肃宗乾元元年四月,诏百姓中有事亲不孝,别籍异财,玷污风俗,亏败名教,先决六十,配隶碛西。有官品者,禁身闻奏。宋史,太祖开宝元年六月癸亥,诏荆蜀民,祖父母父母在者,子孙不得别财异居。二年八月丁亥,诏川峡诸州,察民有父母在而别籍异财者,论死。太宗淳化元年九月辛巳,禁川峡民父母在出为赘婿。真宗大中祥符二年正月戊辰,诏诱人子弟析家产者,令所在擒捕流配。其于教民厚俗之意,可谓深且笃矣。【原注】辽史,圣宗统和元年十一月,诏民有父母在别籍异居者,坐罪。若刘安世劾章惇,父在,别籍异财,绝灭义礼,则史传书之,以为正论。马亮为御史中丞,上言父祖末葬,不得别财异居。【原注】李元纲厚德录。乃今之江南犹多此俗人家,儿子娶妇,辄求分异。而老成之士,有谓二女同居,易生嫌竞,式好之道莫如分爨者,岂君子之言与?【柴氏曰】累世同居,自古为美谈。如杨椿、张公艺、江州陈氏、浦江郑氏之属,并见旌异。而袁君载独云,每见义居之家,交争相疾,甚于路人,则甚美反成不美。故兄弟当分,宜早有所定,倘能相爱,虽异居异财,亦不害为孝义也。余谓一家内外大小,果能同心协力,自当以共居为善,倘其间未免参差,恐难强合,而不相得,不如析箸为愈耳。至于父子别籍,如蔡京、蔡攸之各立门户,挟诈相倾,则恶之大者。史记言商君治秦,令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又言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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