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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三
忍以无罪之民,受古肉刑也。景泰以来,乃有自宫以求进者,朝廷虽暂罪之,而终收以为用。故近畿之民,畏避繇役,希觊富贵者,仿效成风,往往自戕其身,及其子孙,日赴礼部投进。自是以后,日积月累,千百成群,其为国之蠹害甚矣。[52]史臣刘吉等之辞。

    实录,永乐十九年七月丁卯,严自宫之禁,犯者皆发充军。余冬序录曰,永乐二十二年,令凡自宫者,以不孝论。军犯罪及本管头目总小旗,民犯罪及有司里老。成化九年,令私自净身者,本身处死,家发边远充军。正统十二年,天顺二年,成化九年,节经申明。弘治五年,自净身者,本身并下手人俱处死,全家充军。两邻及歇家不举,有司里老容隐者,一体治罪。其禁止乎未残者,法甚严也。永乐二十三年,[53]仁宗即位。兴州左屯卫军徐翼,有子自宫,入为内竖。翼奏乞除军籍。上曰,为父当教子,为子当养亲。尔有子不能教,自残其体,背亲恩,绝人道,败坏风教,皆原于尔,尚敢希除军籍邪?出其子使代军役。宣德二年,令自净身人,军民各还元伍籍,不许投入王府及官势家藏隐,躲避差役。若犯,本身及匿藏家处死。该管总小旗里老邻佑,一体治罪。正统元年闰六月,时军民多自宫希进,间有以赦前获免罪者。刑部请依旧制,不论赦前赦后,但论以不孝重罪。从之。成化十一年二月,顺天府永清县民徐义,自宫其幼子以求进,诏发充广西南丹卫军,妻及幼子皆随往。成化十五年,净身人令巡城御史锦衣卫官督逐回籍。弘治元年,令锦衣卫拘送顺天府,递发元管官司点闸,知在不许容纵。十三年,令先年净身人,曾经发遣,不候收取,私自来京,图谋进用者,问发边远充军。其戒约于已残者,法亦非不至也,而貂珰满朝,金玉塞涂,至今日而益盛,然则法果行乎?

    三年九月辛卯,南京锦衣卫镇抚司军匠余丁萧敏,陈内官苦害军民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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