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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正义的善-3
的好处。我假定,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的成员都已有了这种欲望。但问题是,这种起支配作用的感情是否符合他们的善。我们不是根据某些观点来研究正义,或研究行为的道德价值;我们是在对采用某种观点这种欲望的价值,即正义本身的价值作出估计。我们评价这种欲望,决不能按照利己主义者的观点(不管这可能是什么观点),而应按照关于善的不全面理论。

    我要假定,人的行动是由现有的欲望产生的,而这些欲望只能逐步地予以改变。我们决不可能在某个特定时刻决定改变我们的系统目标(第63节)。我们现在就是作为我们实际上这样的人来行动,根据我们现有的需要来行动,而不是作为我们本来可能成为的那种人来行动,也不是按照过去我们只要作出不同的选择而就可能有的那些欲望来行动。起支配作用的目标尤其要受到这种限制。因此,我们必须努力对我们未来相当长一段时期内的地位作出估计,以便预先决定要不要确认我们的正义感。我们不可能左右逢源。我们不可能保持某种正义感以及这样做所意味着的一切,而同时又随时准备去不正义地行动,以期这样做可能会给自己带来某些个人利益。一个正义的人是有所不为的,而如果他太容易为外物所动,那毕竟是他本来就准备如此。因此,我们的问题只与那些具有某种心理和系统欲望的人有关。如果要求稳定不依靠这方面的明确限制,那显然是要求太高了。

    不过,根据一种解释,这个问题的答案是显而易见的。假定某个人具有一种有效的正义感,那么他也将会有一种遵守相应原则的起支配作用的欲望。关于合理选择的标准必须考虑这种欲望。如果一个人希望以审慎的合理来首先按照正义的观点来行动,那么这就是合理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问题是无关紧要的:作为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的成员,他们这种人尤其希望去正义地行动,而实现这种欲望是他们的善的一部分。如果我们按照正义优先的要求,获得了一种真正最后的有效的正义感,我们就会进一步地确认我们的生活计划,只要我们是有理性的,这个计划就会使我保持并鼓励这种感情。由于这个事实是众所周知的,第一种不稳定就不会存在,因而第二种不稳定也不会存在。如果我们想象,某个人重视他的正义感,只是因为它符合把他同关于善的不全面理论所规定的理由联系起来的其他说明,那么因此而发生的问题,也就是一致性的真正问题。我们不应该依靠纯粹自觉行动的原则(第72节)。因此,假定正义地行动的欲望不是一种最后的欲望,它不同于避免痛苦、不幸或冷漠的欲望,也不同于满足广泛兴趣的欲望。正义理论对正义感是一种要得到什么东西的欲望这一点提供了另外的说明;我们必须用这些说明来证明,一个遵守关于善的不全面理论的人事实上会认为这种感情对他的生活计划起了支配作用。

    对这个问题的说明就到此为止。现在,我想通过重温一下已经提出的各种论点,来指出一致性的根据。首先,按照契约论的要求,正义原则是普遍的:它们说明了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的成员共同具有的公认的道德信念(第32节)。我们所讨论的不是某个怀疑这些原则的人。根据假设,他和其他每个人一样,承认从原始状态的观点来看,这些原则是最佳选择(当然,这一点是始终值得怀疑的,但它引起的是一个完全不同的问题)。那么,既然假定别人也具有(并将会继续具有)某种有效的正义感,我们所假设的个人事实上就是在考虑一种假装具有某些道德感情的策略,而同时又一直准备好一有机会就为增进他的个人利益而充当一种只享受权利而不尽义务的人。由于正义观是普遍都有的,他就在考虑是否要采取一种蓄意欺骗和虚伪的手法,为了适合自己的目的,言不由衷地承认公认的道德观点。欺骗和虚伪是错误的,这一点我认为不会使他感到不安;但他将不得不认真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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