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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正义的善-3
解释时,我曾经提到,有一种认识以为,对正义原则的意见一致的条件,甚至适合于表示单一自我的本性(第40节)。这种意见乍看起来是荒谬的。这种对意见一致的要求怎么会不成为一种限制呢?一个理由是,无知之幕保证了每一个人都以同样的方式进行思考,因而这个条件理所当然地得到了满足。但更进一步的解释是,契约论具有一种完全不同于功利主义理论的结构。按照功利主义理论,每一个人在掌握了全面知识的情况下,毫无阻碍地制定自己的合理计划,于是社会就着手最大限度地求得由此产生的所有计划的总合实现。另一方面,按照正义即公平理论,所有的人事先都商定了他们对彼此的要求赖以得到解决的原则.因此,这些原则得到了绝对优先的地位,从而使它们毫无疑问地支配社会体制,并使每一个人按照它们来制定自己的计划。恰巧不妥当的一些计划必须修正。于是,根据每个人的计划都共同具有的某些基本结构特征,这种事先的集体协议就建立起来了。作为一个自由而平等的道德的主体,这个自我的本性对所有的人来说都是相同的,而合理计划在基本形式上的相似性也表明了这一点。此外,社会就是若干社会联合中的一个社会联合这个概念也表明,一个团体的成员都有彼此相同的本性:我们把别人所做的事看作是我们本来也可以做的但却由他们为我们做了的事,并且把我们所做的事也同样看作是为他们做的事。由于这个自我在许多自我的活动中得到了实现,符合可能得到所有人赞同的原则的正义关系,就最适于表现每一个自我的本性。这样,意见一致这个条件最后就同人们作为一种社会联合中的成员去寻求共同价值这个概念联系了起来。

    有人可能认为,只要正义原则得到了优先地位,就会有一种终究要对我们的生活起组织作用的主要目标。但是,这种看法是建立在误解的基础上的。当然,正义原则在词汇序列上优先于功利原则,而正义的第一个原则也优先于正义的第二个原则。结果,一种决定变革方向和改革努力的理想的社会秩序观就建立了起来(第41节)。但是,正是关于个人责任和义务的那些原则规定了这种理想对人们的要求,但这些原则并没有使这种理想去支配一切。此外。我也一直认为,这个拟议中的主要目标属于目的论范畴,而在目的论中,对善的规定本来就是和正当毫不相干的。这种目标的作用一部分是要使正当观变得相当明确。在正义即公平理论中,是不可能有这个意义上的主要目标的,而且,正如我们已经知道的那样,为此目的也不需要这样一个目标。最后,按照目的论对主要目标的规定,这种目标即使到最后也是决不可能实现的,因此,不要提出主要目标这个训诫是永远适用的。这里可以回顾一下前面的意见,即为什么功利原则事实上对词汇序列不适用:除了在特殊情况下关系遭到了破坏,后来的标准永远不会起什么作用。另一方面,正义原则体现了或多或少的明确的社会目标和限制(第8节)。一旦我们实现了某种体制结构,我们就有权在它的安排所许可的范围内确定和追求我们的善。

    根据这些看法,目的论与契约论之间的差异就可以用下面的直觉方法来表达;目的论把善局部地规定为一种多少具有相等性质或属性的经验,同时把它看作是应该在某个总量的基础上再最大限度地予以提高的某个外延量;而契约论则与此不同,它指出了正当行为的一系列越来越明确的结构形式,而每一个形式都被包含在前面的一种形式之中,它就是以这种方式,从一种适用于整个结构的普遍基础上,越来越明确地确定这个结构的各个部分。享乐主义的功利主义是第一种方法的典型例子,并以有说服力的简明性证明了这一点。正义即公平理论则为第二种可能性提供了例证。这样,四阶段顺序(第31节)就提出了一种关于安排和规定的次序,以便分几步建立一种关于原则、标准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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