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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正义的善-1
它们清楚地表明了这种目标:如果要使每个人的热情和乐趣不致低落,进行一场精彩而公正的比赛的普遍欲望一定会有调节作用,而且是有效的。

    对到处艺术和科学的发展以及各种宗教和文化的发展,当然基本上也可以这样来看。人们互相学习和珍视彼此的不同贡献,从而逐步建立起知识和信仰的体系;他们设计出了公认的办事技巧,并详细说明了感觉和表现的类型。在这些情况下,共同的目标是由各自的艺术、科学或宗教传统规定的,因而常常显得奥妙而复杂;了解这种目标常常要经过多年的训练和学习。关键的问题是要有一个共同的最终目标和把普遍承认每一个人的成就也考虑在内的促进这个目标的公认手段。如果这个目标实现了,人人就都从同一件事中得到了满足;这一点以及个人善的互相补充的性质证实了这种共同关系。

    然而,我不打算强调艺术和科学以及高级形态的宗教和文化方面的例子。同在评价相互的优点时抛弃至善原则而承认民主一样,从正义的观点看,这些例子也没有任何特殊的价值。事实上,用比赛做例子不但有其简明的优点,而且从某些方面看,也更为合适。它有助于表明,首要的问题是有许多不同类型的社会联合,而从政治正义的角度看,我们不应按照价值来排定它们的次序。此外,这些联合的规模是不确定的,从家庭和朋友到大得多的团体,应有尽有。这些联合也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因为人们尽管处于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环境,但仍然能为实现共性而合作。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事实上大多数社会,大概都会包含各种各样的数不清的社会联合。

    在作了这番开场白之后,我们现在就能看出正义原则是同人的社会性联系在一起的。这个基本概念只是说,一个(符合正义即公平观的)井然有序的社会本身就是一种社会联合。事实上,它是各种社会联合中的一种社会联合。它表明了这样两个特征:成功地实行正义的体制,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的最终目标,同时这些体制形式本身也被认为是好的。让我们依次考虑一下这两个特征。第一个特征是十分显而易见的。正如比赛的选手都有要进行一场精彩而公正的比赛这个共同的目标一样,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的成员也都有要按照正义原则所许可的方式,为实现他们自己的和别人的本性而通力合作的共同目标。这种集体意向是每个人都有某种有效的正义感的结果。每个公民希望人人(包括他自己)都能按照大家在某种平等的初始状态中可能一致同意的原则来办事。这种欲望是规定性的,是对道德原则的决定性条件所要求的;如果每个人都去正义地行动,那么所有的人就从上述行动中得到了满足。

    对第二个特征的说明就比较复杂了,然而从上述情况来看还是相当清楚的。我们只需指出,一旦社会联合概念被应用于整个基本结构,就可以用各种不同的方式来发现社会的基本体制、正义的宪法和法律秩序的主要部分的固有优点。因此,首先一点是康德的解释使我们能够说:每个人维护正义的行动是符合每个人的善的。人们都有一种表现自己作为自由而平等的道德的主体的本性的欲望,而如果他们按照他们在原始状态中可能承认的原则来办事,他们就能充分地做到这一点。如果所有的人都努力遵守这些原则,而且每个人都成功了,那么无论是个人还是集体,他们作为道德的主体的本性就得到了最充分的实现,同时他们的个人和集体的善也得到了最充分的实现。

    但进一步来看,亚里士多德原则不但适用于人类的任何其他活动,而且也适用于体制形式。这样看来,正义的宪法秩序如果同日常生活中较小的社会联合结合起来,就能为这许多团体提供某种构架,并为所有人的最复杂、最多样的活动作出安排。在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里,每一个人都了解将要指导在许多世代实行的整个安排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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