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正义感-1
。一种理论首先要能描述一种理想的正义状态,即提出一种关于井然有序的社会的概念,从而使实现这种状态并维持其存在的愿望与我们的善相一致,并与我们的自然感情同其始终。完全正义的社会应是理想的一部分,有理性的人一旦对这种理想有了充分的知识和经验,就会对它比任何其他东西都更为向往。正义原则的内容、正义原则产生的方式以及道德发展的各个阶段全都表明,在正义即公平理论中,这种解释是如何成立的。
因此,所谓纯粹自觉行动的原则似乎是荒谬的。首先,这种原则认为,最高的道德动机就是去做正当的和正义的事的欲望,而这样做仅仅是由于它是正当的和正义的,任何其他说明都不恰当;其次,虽然其他动机无疑也有其道德价值,例如希望去做正当的事,是由于这样做可以增进人类的幸福,或是由于这样做必然会促进平等,但同仅仅是为了做正当的事而做正当的事的欲望相比,这些欲望的道德价值较少。罗斯认为,正当感是对某种特殊的(无法分析的)东西的欲望,因为某种特殊的(无法分析的)性质表明了作为我们的责任的某些行动的特征。其他具有道德价值的欲望,虽然实际上是对必定与正当的东西相联系的事物的欲望,但它们不是对这正当的东西本身的欲望。不过,按照这种解释,正当感就缺乏任何明显的理由;它就像喜欢菜而不喜欢咖啡一样。虽然这种喜欢是存在的,但要用它来规定社会基本结构却是完全靠不住的;同时,它与正当判断的合理依据有着一种侥幸的必然联系,而正是由于在这种联系的掩盖之下,它同样是靠不住的。
但对一个了解并接受契约论的人来说,正义感作为一种欲望,和按照有理性的人在原始状态中可能赞同的原则办事的欲望,并没有什么不同,因为这种原始状态使每一个人获得了作为一个道德的主体的平等代表权。它和按照表现人们作为平等而自由的有理性的人的本性的原则办事的欲望,也没有什么不同。正义原则同这些说明是一致的,这一点使我们能够对正义感作出某种可以接受的解释。我们借助于正义理论,懂得了道德感情怎样调节我们的生活,并通过关于道德原则的正式条件,把这个角色赋予它们。接受这些原则的指导,意味着我们希望按照一定的条件与别人共处,而这些条件从一种人人都可能认为是合理的观点来看,人人都会承认是公平的。在这个基础上进行合作的人们的理想,对我们的感情产生了一种自然的吸引力。
最后,我们还可以指出;原则的道德有两种形式,一种形式与正当和正义感相一致,另一种形式则与人类之爱和自制相一致。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后者是份外的,而前者则不是。原则的道德在其关于正当和正义的通常形式中包含了权威道德和团体道德的优点。它规定了道德发展的最后阶段,在这个阶段,所有次要的理想终于得到了理解,并通过相当一般的原则形成了一种合乎逻辑的体系。其他道德的优点,要在更广泛安排的范围内才能得到说明和论证;它们各自的要求,要根据更全面的正义观所规定的优先次序来进行调整。份外的道德有两个方面,它们是由原则的道德要求被自愿超出的范围决定的。一方面,人类之爱表现在促进共同善方面,它大大超出了我们的自然责任和义务的范围。这种道德不是一般人的道德,它的特有的优点表现为善行、对别人的感情和要求的高度敏感、适当的谦卑和对自己的漠不关心。另一方面,最单纯的自制的道德,表现为从容不迫地去实现正当和正义的要求。如果个人在以严格的纪律和训练为先决条件的行动中表现出这种道德所特有的勇敢、大度和克己等优点,它就成了真正的份外的道德。个人要做到这一点,或者可以通过自由地取得为圆满地履行职责而要求具有这些优点的职务和地位,或者可以通过以符合正义的方式去寻求更高的目标而不囿于责任和义务的要求。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