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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好即合理-1
    对本书的这最后一编,我将作如下的处理。首先,我要更详尽地介绍一下关于善的理论,这个理论一直被用来说明原始状态中的人的基本善和利益。由于后面的论据需要一种更全面的观点,这个理论必须有一个更坚实的基础。下一章主要涉及道德心理和正义感情的获得问题。一旦处理了这些问题,我们就能讨论正义即公平的相对稳定性问题,并在最后一章论证:从一种有待规定的意义上说,正义与好是一致的,至少在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环境里是如此。最后,我将说明一下,正义理论是怎样同社会价值以及社团的善联系在一起的。在这一编中,有时,总的说明方向看来可能不那么清楚,从一个问题到另一个问题的过渡也似乎比较突然。我们的主要目标是要为解决稳定性和一致性问题铺平道路,并对社会价值和正义的善作出说明,记住这一点也许是有帮助的。

    到目前为止,我们很少谈到关于好的概念。这个概念前此曾经简略地提及,当时我指出,一个人的善决定于在相当有利的条件下对他来说是最合理的生活计划(第15节)。从那以后,我一直假定,在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里,公民对自己的善的观念是与公认的正当原则相一致的,并为各种基本善保留了一个恰当的位置。但是,关于好的概念只是按照一种相当不全面的意义来使用的。事实上,我打算把这两个关于善的理论区分开来。这样做的理由是,在正义即公平理论中,正当概念优先于善的概念。和目的论不同,某个事物只有在符合与现有的正当原则相一致的生活方式的情况下才是好的。但要确立这些原则,就必须依靠某种关于好的概念,因为我们需要对各方在原始状态中的动机提出假定。由于这些假定决不可以损害正当概念的优先地位,所以在赞成正义原则时所使用的关于善的理论就只限于几个一目了然的最重要方面。对善的这种说明,我称之为不全面理论,它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关于必要的基本善的前提能够得出正义原则来,一旦这种理论提了出来,而基本善也得到了说明,我们就可以用正义原则来进一步提出我将称之为关于善的全面理论的理论。

    为了说明这些问题,让我们回顾一下,关于善的理论已在哪些地方起了作用。首先,它被用来规定哪些人是受惠最少的社会成员。差别原则认为,这一点是能够做到的。诚然,这个理论毋需对福利规定一种基本度量。我们不必知道最不幸的人的地位不利到什么程度,因为一旦这批人被挑了出来,我们就可以(按照一种适当的观点)认为,他们的选择顺序决定了基本结构的特有安排(第15节)。尽管如此,我们仍然必须能够把这批人识别出来。此外,福利指数和有代表性的人们的期望是通过基本善来说明的。不管有理性的个人,其他还需要些什么,他们都希望得到某些东西,以之作为实现他们生活计划的必备条件。在其他条件相等时,他们宁愿选择一种比较广泛的自由权和机会,而不愿选择比较有限的自由权和机会,宁愿选择较大的财富和收入份额,而不愿选择较小的财富和收入份额。这些东西都是好的,这一点似乎是相当清楚的。但我也说过,自尊和对每一个人的自我价值意识的不可动摇的信心,也许是最重要的基本善。这种意见曾经被用来论证赞成正义的两个原则(第29节)。因此。单单参照自由权和财富这些东西来给期望所作的初步规定是临时的规定;还必须把其他种类的基本善也包括进去,而这些东西引起了更深一层的问题。这显然需要对善加以说明;而这种说明大概就是不全面理论。

    还有,某种关于好的观点被用来为正义即公平理论辩护,以对付各种反对意见。例如,也许有人会说,原始状态中的人对自己的情况所知甚少,因而不可能就正义原则达成合理的协议。由于他们不知道他们的目标是什么,他们可能会认为,他们的计划被他们所赞同的原则彻底破坏了。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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