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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责任和义务-2
必要性不会出现。他们不像从事非暴力抵抗的人那样乐观,他们可能并不抱有改变法律或政策的任何指望。这种情况可能使他们没有时间表明他们的立场,或者,他们仍旧没有任何机会可以使大多数人接受他们的要求。

    良心不服从不一定是以政治原则为基础的;它可能是以与宪法秩序相抵独的宗教原则或其他原则为基础的。非暴力抵抗是向某种共同的正义观发出的呼吁,而良心不服从则可能另有理由。例如,假定早期基督徒不是以正义为理由,而只是以违反他们的宗教信仰为理由,来证明他们拒绝遵守罗马帝国的宗教习惯是正当的,那么,他们的论据就不是政治性的;假定自卫战争至少得到了作为宪法制度基础的正义观的认可,那么,按照同样的限定,和平主义者的观点也不是政治性的。然而,良心不服从也可以以政治原则为基础。一个人可能不愿赞成一项法律,认为它是十分不正义的,遵守它是完全不可能的。如果这个法律命令我们去充当奴役另一个人的工具,或者要求我们让别人奴役,情况可能就是这样。这些情况明显地违反了公认的政治原则。

    如果有人诉诸宗教原则以拒绝作出似乎是关于政治正义的原则所要求的行动,那么要想找到正确的行动方针,就是件困难的事。假定发生了正义战争,那么和平主义者是不是有权在这种战争中免服兵役呢?或者,国家是否可以对不遵守法律的行为给予一定处罚呢?人们总是想说,法律必须永远尊重良心的命令,但这种说法不可能是正确的。我们在谈到不宽容者的情况时知道,法律秩序必须指导人们对宗教利益的追求,以便实现平等自由权原则;举一个极端的例子:法律秩序也许必然会禁止诸如杀人为祭之类的宗教习惯。任何正义理论都必须按照它自己的观点来研究如何对待不同意它的人。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或者一个处于接近于正义状态中的社会,是以维护和加强正义的体制为目的的。如果某个宗教不能得到充分表现,那大概是因为它破坏了别人的平等自由权。一般说来,对敌对道德观的容忍程度,取决于这些道德观在一个正义的自由权体系内能够得到平等地位的程度。

    如果要尊重而不仅仅是容忍和平主义,那就必须说明,它是与正义原则相当一致的,主要的例外是它对参加正义战争的态度(这里假定在某种情况下自卫战争也是正当的)。社会公认的政治原则,与和平主义者公开宣扬的原则有某种类似之处。它们全都憎恶战争,憎恶使用武力,全都认为作为道德的主体应该地位平等。一些国家,尤其是大国,动辄莫名其妙地从事战争,动辄开动国家机器来镇压持不同政见者。鉴于这种情况,对和平主义的尊重就起到了提醒公民注意政府往往以他们的名义施行不义的作用。即使和平主义者的观点并不都正确,但他有意提出的警告和抗议可能产生的结果,是使正义原则总的来说更有保障而不是更少保障。可以想象,作为对正确原则的自然偏离,和平主义弥补了人们在兑现自己的宣言时所表现的弱点。

    应该指出,就实际情况而论,非暴力抵抗与良心不服从没有什么明显的不同。而且,同一个行动(或系列行动)可能都有这两者的强烈成分。虽然它们都有各自确然无疑的情况,但仍然要将它们作对比,目的是以此来阐明非暴力抵抗的含义及其在民主社会中的作用的方式。鉴于作为一种特殊的政治要求的这种行动方式的性质,只有在法律制度的范围内采取了一些其他步骤以后,它通常才能被证明是正当的。相形之下,这种要求对合法的良心不服从的明显情况却常常是不适用的。在一个自由社会里,任何人都不可以像早期基督徒那样被迫执行违反平等自由权的宗教法规,一个士兵在等待上诉更高权威期间,也不可以遵守本来就是有害的命令。这些论点于是又引起了非暴力抵抗的理由问题。

    考虑到这种种差异,我打算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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