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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责任和义务-1
力量。但是,没有理由要去冒这样的风险。因此,原始状态中各方的最适当的做法就是承认正义的自然责任。鉴于某种普遍而实际的正义感的价值,重要的是,规定个人责任的原则必须简单明确,必须能够保证正义安排的稳定性。因此,我认为,可能会得到一致同意的是正义的自然责任,而不是功利原则,同时,从正义理论的观点看,这就是对个人提出的基本条件。义务原则虽然符合这种条件,但不是可供选择的替代办法,它只是起了一种补充的作用。

    当然,还有别的自然责任。其中的一些自然责任已在前面(第19节)提到过了。比较有益的做法也许不是把它们全都提出来讨论,而是研究其中的几种情况,首先研究一下先前没有提到过的互相尊重的责任。这种责任是向一个人表示他作为一个道德的主体应该得到的那种尊重,而所谓道德的主体就是指具有某种正义感和关于善的观念的人(在某些情况下,这些特征可能只是潜在的,但我这里不打算讨论这种复杂的情况;参见第77节)。互相尊重表现在几个方面:表现在我们愿意从别人的观点,从别人的关于善的观念的角度来看待他们的情况;也表现在每当别人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害时,我们准备说明我们自己行动的理由。

    这两个方面是与道德品格的两个方面相一致的。如有必要,应该向有关的那些人说明理由;应该老老实实地说明理由,相信这些理由是正确的,是由考虑了每一个人的善而且彼此都能接受的正义观所规定的。这样,把另一个人当作道德的主体而对其表示尊重,就是要努力按照他的观点来了解他的目标和利益,并向他提出使他能够接受对他的行为进行限制的理由。让我们假定,既然另一个人愿意根据人人都能同意的原则来调整自己的行动,那么他就应该熟悉说明这方面的限制的有关事实,尊重还表现在愿意帮一点小忙,这样做不是由于它们有多少实际价值,而是由于它们恰当地表明了我们了解另一个人的感情和愿望。那么,为什么这种责任会得到承认呢?其原因就在于:尽管原始状态中的各方彼此对对方的利益不感兴趣,但他们知道,他们在社会上需要得到他们的同胞的尊敬来树立对自己的信心。他们的自尊和他们对自己目标系统的价值所抱有的信心,经受不起别人的冷漠,更不用说别人的轻蔑了。如果在一个社会里互相尊重的责任得到承认,那么生活在这样的社会里的每个人都会得到好处。同保持自我价值意识相比,对自身利益的损害较小。

    同样的论证适用于其他的自然责任。例如,可以考虑一下互相帮助的责任。康德认为,并且其他一些人也和他一样认为,提出这种责任的理由,是可能会出现我们需要别人帮助这种情况,因此,不承认这个原则,就是使我们得不到别人的帮助。虽然在某种特殊的场合,要求我们去做一些不符合我们自己利益的事,但总的说来,我们至少可以得到在正常情况下的较长时期中可以得到的好处。从每个单独的例子来看,需要帮助的人的所得,远远超过了那些必须帮助他的人的所失,而如果假定做受益者的机会并不比做一个必须向别人提供帮助的人的机会少多少,那么这个原则显然是符合我们的利益的。但这并不是赞成互相帮助的责任的唯一论据,甚至不是最重要的论据。接受这种责任的充分理由,是它对日常生活质量的无处不在的影响。我们生活在这样的一个社会里:我们一旦遇到了困难,可以指望得到别人的帮助。对这一点的普遍认识,其本身就具有巨大价值。即使事情最终证明我们一点也不需要这种帮助,而且我们有时还需要帮助别人,这都没有什么不同。按照狭义的解释,利益的平衡也许无关紧要。衡量这个原则的主要价值,不是看我们得到了多少实际帮助,而是看我们是否对别人的善意感到信任,看我们是否了解我们随时可以得到所需要的帮助。的确,只需想象一下,如果众所周知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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