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分配份额-3
常识往往会认为,收入和财富以及生活中一般的美好事物都应该按照道德应得来分配。正义只有符合美德才是值得庆幸的。虽然人们承认这种理想决不可能完全实现,但它却是关于分配正义的恰当观念,至少是一种显而易见的原则,只要环境允许,社会就应努力予以实现。不过,正义即公平理论拒绝接受这种观念。这种原则在原始状态中是不会得到选择的。在这种情况下,似乎无法规定必要的标准。此外,按美德分配的观念未能把道德应得与合法期望区别开来。的确,人和团体在参与正义的安排时,按照公认规则的规定、相互提出了权利要求。他们在现有安排的鼓励下做了各种事情,现在有了某些权利,而正义的分配份额就是对这些权利要求的承认。因此,正义的安排使人们得到了他们有权得到的东西;它满足了他们的以社会体制为基础的合法期望。但是,他们有权得到的东西不是与他们的固有价值成正比的,也不以他们的固有价值为转移的。正义原则是指导基本结构和规定个人的责任和义务的,它们并不涉及道德应得问题,因此,分配份额不可能与道德应得相一致。
前面对常识性准则及其在纯粹程序正义中的作用所作的说明(第47节),证明了这个论点。例如,在确定工资时,竞争性经济重视按贡献分配的准则。但我们已经知道,一个人的贡献大小(按一个人的边际生产力来估算)决定于供求情况。毫无疑问,一个人的道德价值不会随着可以贡献同样才能的人的人数多少而发生改变,也不会随着碰巧需要他所能生产的东西的人的人数多少而发生改变。没有人会认为,如果对某个人的能力需求较少,或这种能力每况愈下(以歌唱演员为例),他的道德应得也要经历类似的变化。这一点完全是显而易见的,人们长期以来都是同意的。它不过是反映了前面(第17节)所提到的事实。即它是我们的道德判断的一个固定点,一个人在自然资产分配中应有的位置,不过是他在社会中应有的起始位置罢了。
进一步说,这些正义准则没有一个是以奖励美德为目的的。例如,少有的天赋所获得的奖励是为了弥补训练费用,是为了鼓励学习,也是为了把才能引向最能促进共同利益的地方去。由此而产生的分配份额并不与道德价值发生联系,因为从道德的角度看,自然资产的固有天赋及其在生活早期阶段的发展和培养中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都是带有随意性的,从直觉上看似乎最接近于奖励道德应得的准则,是按劳分配的准则,或者多半是按自觉劳动分配的准则。然而,又一次似乎显而易见的是。一个人愿意付出的劳动,是受到他的自然能力和技巧以及他可以得到的选择机会的影响的。在其他条件相等的情况下,具有较好天赋的人更可能进行自觉的努力,因此,无法不考虑给他们较好的待遇。奖励应得的主张是不切实际的。毫无疑问,就突出需要的准则这一点来说,道德价值是被忽视了的。基本结构必然也不会为了在暗地里获得必要的一致而使各种正义准则保持平衡。基本结构是由正义的两个原则指导的,而这两个原则是完全规定其他目标的。
另一种方法也可得到同样的结论。在前面的评论中,还不曾对道德价值概念不同于以合法期望为基础的个人要求这一点加以说明。因此,假定我们对这个概念作出了规定,并指出它与分配份额没有联系。我们只能考虑一种井然有序的社会,就是说,在这个社会里,体制是正义的,而且这一点得到了公认。这个社会的成员也有一种强烈的正义感,一种遵守现有规章并且彼此把自己有权得到的东西给予对方的实际欲望。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认为,每个人都具有同等的道德价值。现在,我们是从正义感的角度,从按照可能在原始状态得到选择的原则办事的欲望(第72节)的角度,对这个概念作出了规定。显然,按照这样的理解,人的同等道德价值,并非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