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已有耻使于四方不辱君命论
,临时布置,事后评议,以匡所不逮。
五、本社创办伊始,除醵资助赈、助学外,惟本社特别会事(如纪念、恳亲、送别之类),可以演艺,用佐余兴。若他种团体有特别集会,嘱托本社演艺,亦可临时决议。至寻常冠婚庆贺琐事,本社员虽以个人资格,亦不得受人请托,滥演新戏,以蹈旧时恶习。
六、本社所出脚本,必屡经社员排演后,审定合格,始传习他人,出版发行。所有版权,当于学部、民政部禀明存案,严防翻刻。
七、入社者分三种:
甲、正社员。凡愿担任演艺事务,及有志练习者属之。
乙、协助社员。凡捐助本社经费,或任各职务者属之(凡正社员、协助员,本社均备有徽章。惟现在经费未充,所有徽章价值,乞各社员自给)。
丙、名誉赞成员。凡中外士人,赞成本社宗旨,扶持本社事务者属之。
九、本社临演艺之时,或有人愿扮脚色,与赞助其它各执事者,虽平日未入本社,但有社员绍介,本社即当以客员相待。赞助本社出版事业,无论翻译、撰述或承赠书画及写真等,有裨于本社之印刷物者,亦皆以客员相待,概不收会费。
十、应办之事,约分二类。
1.演艺会。每年春秋开大会二次,此外或开特别会临时决议。(开会时,正社员、协助员皆佩徽章入场,另呈赠特别优待券二枚,以备家族观览。客员、名誉赞成员,各呈赠特别优待券一枚。)
2.出版部。每年春秋刊行杂志二册(或每季一册,另有专章)。又,随时刊行小说、脚本、绘叶书各种。(凡正社员、协助员、客员、名誉赞成员,所有本社出版物,每种皆呈赠一份。)
十一、无论社员、客员、名誉赞成员,于本社事务有特别劳绩者,本社公同商决,当认为优待员,敬赠特别勋章一枚,以答高义。更须公议,以本社印刷物若干,为相当之酬报(仅捐资者,不在此例)。
十二、正社员每月须出社费二元以下,三十钱以上(均于阳历每月初交本社会计处)。协助员愿按月捐助与否随意。
十三、春柳社事务所暂设于东京下谷区泡之端七轩町二十八番地钟声馆。若有寄信件者,请直达钟声馆,由本社编辑员李岸收受不误。
此专章已经同人公认,应各遵守。其有未能详审处,当随时商酌改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