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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进化论的社会含义-1
家必须放开对个人行动自由努力的限制,任由个人依其能力兴衰。只有允许当最适者为在经济上占据主导地位而奋斗,同时那些不适者承受这种后果时,才会出现进步。这就是霍夫斯塔德描述为资本主义伦理中不可或缺部分的社会达尔文主义形象。在一些工厂主利用达尔文主义高调捍卫自由企业体系的同时,我们必须注意到班尼斯特对这种观点的异议,他认为“生存斗争”宗旨的流行程度被高估了(又见heyer,1982)。争论不可避免地要集中在赫伯特·斯宾塞及其追随者们所推崇的极端形式的自由竞争个人主义的真实性况到底是什么这个问题上。

    从斯宾塞的早期著作,如《社会静力学》(Spencer,1851)中,以及晚期著作,如《人与国家》(Spencer,1969年重印;Peel,1971;Kennedy,1978)中,都可以证明他对自由竞争的支持。在他看来,自原始社会以降的发展中,从封建社会到现代资本主义,是人类进化过程中关键的一步。对于经由众多个人努力的积累而达到的进步来说,自由是必需的。自由也是使所有个人都与社会发展保持协调的必要手段。斯宾塞坚持认为,国家只需要关心外部事务;至于内部事务,则无须对人们的生活和活动进行控制。不需要通过国家来控制卫生医疗、教育以及对穷人救济等,而今天人们则认为国家理所应当做这些事。举例说,比如一个人想成为一名医生或者教师,那么他就可以自由地去做这些事,而且只要他能使人们为他提供的服务支付报酬,他就是成功的。如果他并不擅长所从事的职业,那么只需几个鲁莽顾客的驱赶,就能使他失败。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所起到的对公众的最好维护,就是保护失败者,以使他们摆脱由于自身的无能所带来的痛苦。

    斯宾塞的追随者们,特别是耶鲁大学的经济学家威廉·格莱汉姆·萨姆纳,倡导过类似的看法。萨姆纳的哲学可以归纳为三个词:“根,贪婪或死亡。”他公开发出挑战,声称任何一个人只要具有比他更强的执教能力,就可以取代他的位置。他对那些事业上失败的人丝毫不屑于同情:懒惰者与无能者受到的是自然的惩罚,任何使挫折得以缓和的企图,都只会为软弱的传播大开方便之门。工厂主们也吸收了斯宾塞的看法,或者至少宣称他们的行为依据了他的哲学。安德鲁·卡内基自诩是斯宾塞的的信徒,同时,铁路大王詹姆斯·J·希尔和约翰·D·洛克菲勒也用“适者生存”这个术语为毫无节制的竞争辨护。

    现在,已经有人对霍夫斯塔德所宣称的存在过广泛使用选择作类比的观点提出了质疑。甚至萨姆纳也不赞同斯宾塞提出的自由的企业行为能够带来真正进步的乐观看法。尽管可以援引一些例证,但是还是有人提出,就是在商业界内部,也只是有限地接受了“适者生存”的生活信条(yllie,1959;Bannister,1970,1979)。那些已成功地消除对手的人,或许要用这种观点来为他们的无情辨护,但是大部分普通商人都了解自身的弱点,因此不敢苟同。在商业界外部,明显的非达尔文社会进化论享有一定的声誉。

    即使我们承认斯宾塞的哲学博得了一定的支持,但是我们也还是要问,在多大程度上,自由竞争就等于自然选择?事实上,二者之间的联系至多能算的上有些相似。经济竞争的根本目的是建立垄断,而一旦到达这个目的以后,自然竞争的所有益处都不复存在。一个成功的人会对他的追随者指手划脚,并进而左右社会,但是如果他没有更多的继承他品质的后代,那么就不存在相应的生物学效应。在很多情况下,尽管富有会转化成政治影响,但是继承了财富显然并不等于遗传了能力。实际上,A·R·华莱士为社会主义申辩时就采用了这种观点(Durant,1979)。他提出,如果没有于贫富差别,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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