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绝对知识
察的理性意识到它的活动也是一外在于自己的活动,正如它意识到对象只是一直接的对象一样。——我们也曾经看到,观察的理性在其最高阶段曾把它的规定表述在这样的无限判断中:我的存在是一事物。——而且还是一感性的直接的事物(如果把自我称为灵魂,那末它虽然也被表象为事物,但却是一不可见的、不可感觉到的等等的事物,因而事实上就不是直接的存在,不是人们在事物一词下所意指的那种东西)。——上述那一判断,如果直接从它的词句看来,它是无精神性的,或者宁可说它就是没有精神的东西本身。但是,按照它的概念来说,这个判断实际上是最富于精神的东西,而它的这个还没有在判断里明白出现的内在本质,正是另外两个必须予以考察的环节所要表达的。
事物就是我;在这个无限判断里事物事实上是被扬弃了;
事物并不是自在的东西;事物只有在关系中,只有通过我以及它与我的关系,才有意义。——这个环节在纯粹的识见和启蒙思想中就已出现在意识之前了,事物纯全是有用的,并且只可从它们的效用性去考察它们。有教养的自我意识,经历了自身异化了的精神的世界,通过它的外在化创造了作为它自身的事物,因而,在事物中还保持着它自己,并且知道事物的非独立性,换言之,知道事物本质上只是为他的存在;
或者说,如果对关系,亦即对在这里唯一构成对象的本性的东西加以完满的表述,那末,在有教养的自我意识看来,事物就是一种自为存在着的东西,有教养的自我意识,把感性确定性宣称为绝对真理,却反而把这个自为存在本身宣称为一个只是消逝着的环节,并且向它的对立面转化,即转化为听凭对方支配的为他存在的环节。
但是,对于事物的知识到此还没有完成;我们必须不仅按照存在的直接性和按照规定性来认识事物,而且也必须把事物作为本质或内在的东西,作为自我来认识。这种知识出现在道德的自我意识里面。道德的自我意识知道它的知识是绝对的本质性,或者,知道存在纯全是纯粹的意志或知识;道德的自我意识不是别的什么,它只是这个意志和知识;别的东西都只具有非本质的存在,即不是自在存在着的东西,只具有存在的空的外壳。因为道德的意识在其世界表象中把定在从自我之内排斥出去,让它暂时独立,同样它又重新把定在收回到它自己里面。最后,道德的意识,作为良心,就不再是交替地设置和颠倒定在和自我的过程了,它知道,它的特定存在本身就是它自身的这种纯粹确定性;道德的意识在行为时把自己设置在外面的对象性因素,无非就是自我关于自己的纯粹知识。
这些就是构成精神与其真正的意识相和解的各个环节;
这些环节就其自身说都是个别的,惟有它们的精神的统一体才是形成这种和解的力量。但是,这些环节的最后一环必然是这个统一体本身,并且,很明显,这个统一体实际上是把一切环节都结合在自身之内的。在它的定在中确信它自己的精神,不是以别的东西而只是以这种关于自己的知识作为定在的要素;精神宣称它的所作所为都是以义务的信念为依据的,它的这种语言就是它的行为的效准,——行为是概念的简单性的第一个自在存在着的分离,又是从这种分离中的回复。前一个运动〔分离〕所以转变为第二个运动〔回复〕,是因为要求承认的因素把自己设定为关于义务的简单知识,以与差别和分裂为二(Entz;我=我quot;的知识;这个个别自我就是直接地纯粹的知识或普遍的知识。
因此,意识与自我意识的这种和解的成立表明来自两方面:一方面是在宗教的精神里,一方面是在意识本身里。这两方面彼此之间的区别在于:前者是自在存在形式中的和解,后者是自为存在形式中的和解。正如我们所看到那样,它们最初是彼此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