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道德世界观
意识之间的和谐是出现于后者亦即道德意识之外的;而在这里,情况相反,自然即在道德意识本身之中;而且我们在这里所考察的是道德本身,是行动着的自我所固有的一种和谐;因此,意识必须自己来创造这种和谐,必须在道德中永远向前推进。但是,道德的完成是可以推之于无限的;因为,假如道德真是出现了,则道德意识就会把自己扬弃掉。因为道德只是一种作为否定性本质的道德意识,对于道德意识的纯粹义务而言,感性只具有否定的意义,只是一种〔与纯粹义务〕不符合不一致的东西。但是在道德的和谐中,道德,作为道德意识或者作为道德现实,就消逝了,正如在道德意识中或者在道德现实中道德的和谐消逝了那样。因此,道德的完成是不能实际达到的,而勿宁是只可予以设想的一种绝对任务,即是说,一种永远有待于完成的任务。同时,这种任务的内容,却又可以被设想为绝对不能不存在的,因而它不会永远只是任务;不管在达到了这种道德目标的时候,人们究竟想象以为道德意识完全被扬弃了也好,或者没有扬弃也好;反正真实的情况究竟是怎么个样子,由于目标的达到要推之于无限渺茫的辽远,那么在这样模糊的无限辽远中是不再可以明确分辨了。真正讲来,我们将不得不说,对上述特定的想象或quot;以为quot;,人们是不会感兴趣的,而且也不会是人们所寻求的,因为如果这样做去,那就一定导致矛盾:——
这就是包含在一种任务里的矛盾,这种任务既应该是永远完成不了的,却又应该是已经完成了的;这也就是包含在一种道德里的矛盾,这种道德〔作为一种现实的道德意识〕应该不再是一种意识,不再是现实的。可是假如我们接受了这种看法,承认完满实现了的道德中包含有一种矛盾,那么道德本质性的神圣性质就势必遭受玷污,而绝对义务势必显得好象是某种不现实的东西。
第一个公设是道德与客观自然的和谐,这是世界的终极目的;另一个公设是道德与感性意志的和谐,这是自我意识本身的终极目的;因此第一个公设是在自在存在的形式下的和谐,另一个公设是在自为存在的形式下的和谐。但是,把这两个端项亦即两个设想出来的终极目的联结起来的那个中项,则是现实行为的运动本身。这是两种和谐,它们各包含着差别的环节,不过这些环节在其抽象的差别性中都还没有相互成为对象;只有在现实里才出现这种情况,因为在现实里,不同方面都于真正的意识中呈现出来,每一方面都呈现为对方的对方。这样产生出来的公设就跟以前的公设不同,以前的两种公设只分别地包含着自在存在着的和谐和自为存在着的和谐,而现在,则包含着自在而且自为存在着的和谐。
Ⅱ.神圣的立法者和不完全的道德自我意识
道德意识,作为纯粹义务的简单知识和简单意愿,在行为的过程中,跟那与它的简单性相反的对象亦即跟复杂多样的现实发生了关联,从而取得了一种复杂多样的道德关系。现在,从内容方面说,就出现了许许多多的一般规律,从形式方面说,就出现了属于认知着的意识与属于无意识的东西的互相矛盾着的势力。——首先,在众多的义务方面,对于道德意识一般而言有效准的,只是众多义务中的纯粹义务;至于众多义务,既然是众多的,就只是些特定的义务,而既然是特定的义务,因此对道德意识说来就不是什么神圣的东西。但同时,通过行为的概念,这些众多的义务又必然地要被视为自在而且自为存在着的,因为行为本身包含着多种多样的现实从而包含着多种多样的关系。此外,由于它们只能存在于一个道德意识里,所以它们同时都存在于与前一道德意识不同的另外一种道德意识里,在这另一道德意识看来,只有纯粹义务作为纯粹的义务才是自在而自为的和神圣的义务。
这样,另外一种意识的存在,就设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