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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启蒙与迷信的斗争
且最后认为,个别的有意识的存在对绝对本质的关系,或者说宗教,可以由有用性概念加以表述而穷尽无遗,所有这些看法,对信仰说来,都是绝对可恶的东西。

    同时,启蒙的这种独特的明智之见,在信仰看来必然又是平庸之见,甚至还是它对自己之平庸的招供;因为启蒙之所以是这种见解,就在于它对绝对本质什么也不知道,或者换个说法也一样,它对绝对本质只知道这样一种完全平凡的真理,那就是,绝对本质仅仅就是绝对的本质而已,相反,它只对有限事物有所知道,而且更确切地说,它知道有限事物是真实的东西,并且认为这种关于有限事物亦即关于真实东西的知识是最高的知识。

    Ⅲ.启蒙的正当权利

    信仰有权利反对启蒙,这权利是神圣的权利,是绝对自身等同或纯粹思维的权利,而且信仰认为它所受启蒙的对待是完全不公正的,没有任何权利的;

    因为启蒙把它的一切环节都歪曲了,把它们歪曲成一些与它们在信仰中的真实情况大不相同的东西;而启蒙之反对信仰以及坚持其自己的真理,则只有人世的权利;因为启蒙所做的不公正的事情,所进行的颠倒和改变,乃是不平等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是属于那与简单本质或思维相对立的自我意识的本性的。但是,既然启蒙的权利是自我意识的权利,那么启蒙就将不仅限于主张它自己也有权利,以便让两种精神权利仿佛可以互相对峙各不相下,相反,它将主张它的绝对权利,因为自我意识是概念的否定性,而这种否定性不仅是自为的,并且也是干预其对方〔意识〕的;而且由于信仰就是一种意识,所以信仰就将不能拒绝承认启蒙有它的权利。

    1.思维的自身运动

    因为,启蒙对待信仰意识所根据的并不是启蒙自己特有的原则,而是信仰意识本身中原有的原则。启蒙只不过把信仰意识自己的一些不自知地分散孤立着的思想联系到一起呈现给信仰意识而已;启蒙只不过使信仰意识根据自己的某一个思想环节去回想也是其自己本来就有的、但一想到这一环节就总被忘掉了的那些别的思想环节而已。启蒙通过这样的事实向信仰意识表明自己是纯粹识见:那就是,它能在某一个特定的环节上见到全体,它能找出与该环节联系着的对立面,并能使一个转化为别一个从而产生出这两个思想环节的否定性本质、概念。这样一来,启蒙在信仰看来就成了一种歪曲和谎言,因为它把信仰的诸环节的他在(Anderssein)揭示出来了;它因此好象把信仰的环节都直接搞成不同于它们在其个别性中时的某种别的东西了;但是,这种别的东西也同样是本质的,并且真正说来是信仰意识在其本身中本来就有的,只不过没曾被信仰意识想起过而被保存于什么别的地方了的;因此,这种别的东西,既不是信仰意识以外的什么异己物,也不能为信仰意识所否认。

    但是,启蒙虽然提醒了信仰,使之注意其自己的那些孤立的没联系到一起的环节,但对它自己本身却也还同样是没有启开蒙昧、同样是认识不清的。它以纯粹否定的态度对待信仰,只因为它把它的内容排除于它的纯粹性之外,把它的内容当成它自身的否定物。因此,它既没有在这种否定物中、在信仰的内容之中认识自己本身,它因此也没有把它所提供的思想跟它提供出来的思想所反对的那种思想两者结合起来,联系起来。由于它没认识到,它所谴责的在信仰方面的那种东西直接就是它自己的思想,所以它自身总是处于两种〔思想〕环节的对立之中,它只承认两种环节之一,具体说,它每次都只承认那与信仰相对立的一个环节,而另外一个环节,它就使之与前一环节分离开来,恰恰象信仰的做法一样。

    因此它并不统一两者从而创造出两者的统一体、概念,而勿宁是,概念在它面前出现是自为地发生出来的,换句话说,它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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