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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法权状态
    Ⅰ.个人的有效性

    个体性和伦理实体的活的直接的统一体所倒退而成的普遍的统一体,乃是一种无精神、无生命的共体,这种共体现在已不再是诸个体的无自我意识的实体,而毋宁是,个体在它那里都是有效准的,都按它们的自为存在各算是一个〔有自我的〕主体(Selbstwesen)和实体。

    普遍物已破裂成了无限众多的个体原子,这个死亡了的精神现在成了一个平等〔原则〕,在这个平等中,所有的原子个体一律平等,都象每个个体一样,各算是一个个人(Person)。①——伦理世界里被称为隐蔽的神的规律的东西,事实上已摆脱它的内在性而成了现实;当初在伦理世界里,个别的人只在他作为家庭的普遍血缘时才有效准,才是现实的。在那种情况下的个别的人,乃是无自我的、死亡了的精神;但是现在,他已摆脱了他的非现实性而成为现实的了。因为,伦理实体仅仅是真实的〔客观的〕精神,所以个别的人就倒退为一种对自身的确定性;他所以是伦理实体,那是因为他是作为一种肯定的普遍物,但他所以有现实性,则在于他是一个否定的普遍的自我(Selbst)。——我们前面曾看见,伦理世界的种种势力和形态都在空虚的命运的单纯必然性中消逝了。现在看到,伦理世界的这一种势力,作为实体,正在返归于他自己的单一性。但是,返回自身的绝对本质,即,上述那种空虚的命运的必然性,并不是什么别的,只不过是自我意识的我(Ich)。

    ①由伦理实体的统一性分裂而成的这些个人,既是些独立实体、个体原子,而作为法人,又具有合法性,普遍性;既众多,又单一。个人的一与多的辩证逻辑形式,互见于黑格尔《逻辑学》,商务版,上卷第三章。这样的法权社会,历史上初见于罗马帝国时代,可参看黑格尔《历史哲学》,三联版,三部三篇一章。——译者

    从此以后,这个我于是就被承认为自在而又自为的存在物;这个被承认,就是它的实体性;但它这实体性是抽象的普遍性,因为它的内容是这种不容触犯的自我,而不是已消溶于实体中的自我。

    这样,从伦理实体的生活中就产生出了个人人格;人格是意识的现实而有效准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如果脱离了现实,就变成关于独立性的一种不现实的思想,古代出现过的斯多葛主义的自我意识就是这样的思想;斯多葛主义的不现实的独立思想产生于主人和奴隶这一自我意识的直接存在,而人格则产生于一切人普遍具有的统治欲和服从心这一直接精神。在斯多葛主义那里,那仅只处于抽象中的自在存在,现在则是现实世界。斯多葛主义不是什么别的,只不过是这样一种意识:它给法权状态的基本原则,亦即毫无精神的独立性,提出了一个抽象形式;它由于逃避现实,所以只达到了关于独立性的思想;它是绝对自为的,因为它不把它的本质跟任何一种特定存在结合起来,相反,它想抛弃一切特定存在而把它的本质置于纯粹思维的统一性中。同样,个人法权也既没有结合于一般个体的一种更为丰富或更强有力的特定存在,又没有结合于一个普遍的活的精神,反而跟精神的抽象现实的纯粹的一,或者换句话说,跟一般自我意识这样的一,结合起来了。

    Ⅱ.个人的偶然性

    可是正如斯多葛主义的抽象的独立性曾经得到实现和表达那样,现在这后一种独立性、个人的人格,也将重复那前一种形态的运动过程。斯多葛的意识曾转化为怀疑主义的混乱意识,变成一种否定一切的空谈,从存在与思维的这一个偶然性中走出来,又颠三倒四地迷失于另一个偶然性;它诚然,也曾在绝对的独立性中把这些偶然消除掉,但同样又把它们一再地制造出来,并且事实上它本身恰恰就是意识的独立与不独立所形成的一个矛盾。——同样,法权阶段的个人的独立性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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