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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伦理行为;人的知识与神的知识;罪过与命运
,乃是由于伦理意识本质上是直接趋向着法律或法权发展的。而这里直接性这一规定意味着自然一般已进入了伦理的行为。伦理行为的实现,只是把伦理精神的优美和谐与稳定平衡恰恰因其优美和稳定而具有的矛盾和破坏萌芽暴露了出来;因为直接性含有互相矛盾着的意义,它既是自然无意识的稳定,又是精神有意识的不稳定的稳定。——由于这种自然性的缘故,这样的伦理民族乃是一个由自然所规定了的因而是有限的个体性,并且它因此而发现它自己是在被另一种个体性扬弃着。但是,这种规定性,固然是被设定于客观存在中的一种限制,却同时又是一般的否定物和个体性的主体,那么当这种规定性消失了的时候,精神的生命以及在其一切组成个体中都意识到其自身的这种实体,也就丧失了。这种实体,作为自己的一切组成个体的一种形式的普遍性,已析出于它们之外,不再作为一种活的精神内在于它们之中了;而实体的个体性,本是坚如磐石地团结一致的,现在毋宁已分崩离析,破裂成了众多的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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