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论主体的第三类客体以及充足根据律在这类客体中起支配作用的形式
第35节对这类客体的解释
构成我们表象能力的第三客体的,是彻底表象的形式部分,就是说,是先天赋予我们对内外感官形式即空间和时间的直观。
作为纯粹直观,这些形式是以其自身成为表象能力的客体的,而不以彻底的表象以及以确定这些表象最初加在这些形式上是空无的还是充满的为条件;因为即使纯粹的点和线也不能提供感性直观,而只是先天的直观,这恰如空间和时间之无限广延性和无限可分性只是纯粹直观的客体而与经验直观无关。在第三类表象中,空间和时间是纯粹的直观,在第一类表象中,它们相互联结在一起被感性地直观,两类客体的区别就是物质,因此,我一方面把物质定义为对于空间和时间的觉察力,另一方面把物质定义为具体化的因果。
相反,属于知性的因果形式不能单独地以其自身成为我们表象能力的客体,我们也不能意识到它,除非它与我们认识中的质料相连。
第36节 存在的充足根据律
空间和时间的建构方式决定了它们所有的部分都是相互关联的,其中的一个是另一个的条件,又以其他一个为其条件。我们把在空间中的这种关联称为位置;在时间中的则称为继起。这些关联完全不同于我们表象中一切其他可能的关联,是很特别的;因此知性和理性不可能纯粹靠概念来把握,只有先天的纯粹直观可使我们理解它们;因为仅靠概念不可能解释清楚上下、左右、前后、过去和未来。康德主张左右手套之间的区别,除直观能加以识别外别无他法,这样就正确地证实了这一点。时空各部分参照这两种关联(位置和继起)据以相互限定的规律,就是我所说的存在的充足根据律。我在第十五节中就这一关联举了一个例子,通过一个三角形边和角的关系,说明这种关联不仅完全不同于因果之间的关系,而且也不同于认识根据和推论之间的关系;因此,这里所说的条件可称之为存在的根据。当然,对存在的一个根据的深切领会是可以变为认识的一个根据的,这恰如对于因果律及其他在特殊情况下的应用的领会是关于结果的认识根据;但是,这并没有消除存在的根据、生成的根据以及认识的根据之间的根本区别。在根据律的一种形式看来是推理,而在另一种形式看来则是根据,这种情况时有发生。例如,根据因果律,温度表中的水银升高是热量增加的推论,而根据认识的充足根据律,它则是一个根据,是认识热量增加的根据,也是作出这一断言的判断根据。
第37节 存在在空间中的根据
空间中每一部分与另一部分的位置,譬如一条给定的线——这同样适合于面、体和点——还完全决定了任何其他可能的线所处的完全不同的位置;所以后者与前者存在着推论与根据的关系。因为给定的这条线与其他任何一条可能的线的位置同样可以决定它与其余所有线的位置,也因为最初的两条线的位置本身同样可通过所有其他的线加以确定,所以把哪一条看作为首先被确定的、并确定其他线的位置这一点并不重要,即不必考虑把哪一条具体的线称为根据(ratio),并把其余的线称为推论(rationata)。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空间中没有继起;因为正是通过把空间和时间联合起来形成复杂经验的联合表象,表象的共存才得以产生。因而类似于所谓的相关性的东西在空间中的存在根据中随处可见,对此我们将在第四十八节中加以阐述,更全面地研讨根据的相关性。既然每一条线由其它所有的线决定,同样地它亦可决定其他所有的线,那么,把任何一条线仅看作是起决定作用的而非被决定的,是很武断的,而且一条线与其他任何一条线的位置并不排除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在它相对于其他某线的位置上,这个第二位置必然决定了第一位置并使之得以确定。因此,在存在根据链条的环节系列中,找到前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