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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论主体的第一类客体,以及在这类客体中起支配作用的充足根据律的形式 4
我们不断地看到这只船顺河越来越低地远去,船的位置不断变化所引起的直观却没有被旁观者所改变。因此,在后一个例子里,他从现象的客观结果中根据自己的领悟导出主观结果,因此他称之为一个事件。我的主张与此相反,这两种情况没有任何区别,两者都是事件,我们对这两者的认识都是客观的,就是说,是主体对于实在客体中的变化的认识。两者都是关于两个物体相对位置的变化。前者,物体之一是观察者自身机体的一部分,即眼睛,另一部分是指房子,眼睛不断移动即可看到房子的不同位置。后者,船沿溪流不断变换位置,因此变化在两物体之间进行。两者都是事件,唯一的区别是:前者,变化以观察者自己的身体为起点,他的一切直观无疑都源于身体的感觉,但是,身体仍是诸客体中的一个,因此,还要服从客观物质世界的法则。对于观察者来说,作为一个纯粹的认识个体,他的身体的任何运动都是被经验感知的事实。假如观察者使船沿着溪流上行就像改变他自己眼睛的方向一样容易,那么,在第一种情况中颠倒变化继起的次序就如同第二种情况一样,这是完全可能的。因为康德推断,对房子的不同部分的直观顺序既不是客观的也不是一个事件,因为它依赖于自身的意志。但是,他的眼睛沿着从屋顶到底部的方向运动是一个事件,而沿着从底部到屋顶的方向运动则是另一个事件,这跟船的运动是一样的,这里不存在任何区别。在我从一队战士边上走过和一队战士从我身边走过之间,就它们是还是不是事件而言,没有任何差别。假如我们站在岸上把目光固定在一只正向岸边驶来的船上,我们立即就会感觉到,似乎船静止地停立在那儿,而岸却在运动。在这个例子中,由于我们没有找到正确的原因,因此,我们就把位置相对变化的原因搞错了;但是,在我们的身体与船的相对位置中,真实的顺序完全可以为我们正确客观地所认识。假如康德能记住他的身体也是诸客体中的一客体,他的经验直观的顺序依赖于他的身体从其他客体所获得的印象的顺序,因此是一个客观的顺序,即一个直接(假如不是间接)发生在诸客体之中并且独立于主体的意志的顺序,因此即使在不断地作用于他的身体上的诸客体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这种顺序也可以确定无疑地被认识,那么,他本人也会相信,这两者之间没有任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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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同上,第一版第189页;第五版最为全面,见第232页。(米勒英译本第166页)

    康德说,时间不能被直观;因此表象的继起不能客观地被经验加以直观,即不能把它作为现象中的变化与纯粹主观表象的变化区别开。因果律作为各状态赖以有序产生的法则,是变化的客观性得以被认识的唯一工具。这样,康德之主张的结论就是:在时间中继起不能被我们客观地直观(因果除外),并且,直观中的现象之其它的继起,只有这样被确定,而非通过我们自身的意志。这种观点是与我必须要提出的一个观点相抵触的,即对于现象来说,即使它不是彼此接续而生,它也完全有可能生生不已。因果律并不因此而受到任何损失;因为每一个变化是另一个变化的结果,这是先天确立了的牢固法则,这一点仍然是确定的;不过,每一个变化不仅需要唯一的一个变化作为其原因,而且需要一切其他与这个原因一起同时发生但又不与这个原因发生任何因果联系的变化。它不能在因果接续之有规则的次序中被我准确地直观,而是在完全不同的次序中被直观的。不过,这个完全不同的次序并不因此而稍损其客观性,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不同于建立在我的随意性基础上的任何主观顺序,例如我想象中的画面。在时间中,彼此没有任何因果联系的事件之继起正是我们所称作的偶然性。这正像我离开我的房子时,一块瓦片碰巧从屋顶上掉下来砸在我的身上。我出门和瓦片掉下来之间没有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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