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引论
第1节 方法
神圣的柏拉图和惊人的康德同声高呼,向世人介绍一个法则,说这个法则可以作为所有哲学探索也可以作为所有其他科学的方法①。他们告诉我们,有两个准则应一视同仁,绝不可厚此薄彼。它们是:统一律和分解律。统一律引导我们通过观察事物的类似性和一致性,把事物综合为类,再由类到种、由种到属,如此等等,直到最后达到最有概括性的概念为止。这个先验准则,即我们理性的本质,应理所当然地认为,自然是与它相符合的,这个假设用古代的习语表达就是:“如无必要,切勿增加实体的数目。”至于分解律,康德则表达为:“不要轻率地减少实体的多样性。”就是说,它要求把同属于一个综合概念的种与另一个种的不同明确划分出来;同样要求不要混淆来自同一个属中的较高的种和较低的种;我们一定要小心谨慎,不要漏掉任何一个,而且不要再给直接属于属概念的次级的种分类,个体更是如此:每个概念都允许再行划分,不过没有一个会成为纯粹的直观。康德教导我们这两个准则都是先验的,是我们理性的根本原则,这就设定了事物与它们之间先天的一致性。当柏拉图谈及这些法则是由普罗米修斯盗取了天火而从诸神的居所掷给我们的时,似乎是以他自己的方式表达了同样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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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柏拉图:《斐力布斯篇》第219~223页。《政治篇》第62、63页。《斐德罗篇》第361~363页;康德:中的“先验辩论法附言”;F.M.米勒英译本第551页及以下各页。
第2节 现有情况下本方法的运用
尽管这类主张很有分量,然而我发现这两个准则中的第二个几乎丝毫都没有在整个认识的一个根本原则,即充足根据律中被运用。这是因为,虽然这一原则很久以来就在一般的意义上经常得到解释,但是,这种解释并没有对这一原则的两种完全不同的运用作出充分的区别,使之获得新的含义,所以就看不到各种思维能力的起因何在。如果我们把康德哲学与在他之前的所有哲学体系加以比较,我们就会看到,恰恰就在对思维能力的观察中,前人许多难以逃避的错误正是由于运用统一律而忽视与此相反的分解律所造成的,然而分解律业已产生了重大且富足的成果。因此,请允许我引用康德的一段话,这段话特别强调在我们的认识根源中运用分解律,因为这段话对我现在的努力给予了支持:——
“把各种各样的认识分离出来是至为重要的,就各种认识的性质和根源而言,它们是互不相同的,因为出于实际的目的,它们一般是结合在一起的,因此,要特别小心谨慎,以免它们互相混淆。化学家在物质分析中、数学家在纯粹数学中所从事的工作,对一个哲学家来说尤其必要,因为这有助于使他在对知性不加以区别的运用中,明确地界定那属于一类特殊认识的部分,以及它的特有价值和作用。”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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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见康德,第一叛第842页。
第3节 本探索的用处
如果我成功地表明形成本探索之主题的这一原则,不是从我们的理智中的一个本初概念产生的,反而一开始就是从几个概念中产生的,那么我就能得出:作为一个牢固确立的先天原则,它所产生的必然性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是完全一样的,而是相反,其必然性同这一原则本身的来源一样是多重的。因此,任何一个把结论建立在该原则基础上的人,都应该明确指定是以哪一个必然根据为基础得出的结论,并用一个特殊名称为这一根据命名,譬如我即将建议的方法。我希望这是促进哲学探索更加清晰精确的一个办法;因为我主张,要得到高度的清晰,就要对每一必不可缺的单一表述加以准确规定,这样做既是为了避免错误,也可防止有意的蒙蔽,还可以作为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