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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者对第二组反驳的答辩
一个不信基督教的人,他被排除于享受任何超自然的圣宠之外,并且完全不知道我们这些基督教徒所信仰的那些东西是上帝所启示的,可是,由于受到某些错误推理的引导,他也会信仰和我们所信仰的同样的那些东西,而那些东西对他来说是模糊不清的;虽然如此,这个不信基督教的人并不会因此就是基督教的信徒,而不如说他之所以犯罪是由于他没有很好地使用他的理性。

    关于这一点,我想任何一个正统的神学家也决不会有别的意见;读过我的《沉思集》的人们也没有理由相信我没有认识这种超自然的光明,因为,在第四个沉思里,在那里我仔细地追求了错误的原因,我特别用下面的词句说过:它(超自然的光明)支配我们思想的内部去愿望,可是它并不减少自由。

    再说,我在这里请你们回忆一下,关于意志所能包括的东西,我一向是在日常生活和真理的思考之间做非常严格的区别的。因为,在日常生活中,我决不认为应该只有按照我们认识得非常清楚、分明的事情才能做,相反,我主张甚至用不着总是等待很有可能的事物,而是有时必须在许多完全不认识和不可靠的事物中选择一个并且决定下来,在这以后,就如同是由于一些可靠的和非常明显的理由而选择出来的那样坚持下去(只要我们看不到相反的理由),就象我已经在《谈方法》一书第26页①中解释过的那样。不过在那里谈的仅仅是对真理的思考。有谁否认过,在模糊不清的、没有被清楚认识的事物上不应该去下判断?然而,我的《沉思集》一书的唯一目的只是思考真理,这不但是由这些沉思自身可以足够清楚地认出,而且我还在第一个沉思的末尾说得很明白:

    我在这上面不能使用太多的不信任,因为我对待的不是日常生活,而仅仅是对真理的追求。

    ①“第26页”,法文第二版缺。

    第六点,在你们批评我谱之于形式〔逻辑〕的一个三段论式中得出的结论的地方,似乎是你们自己在这个形式〔逻辑〕上弄错了;因为,为了得出你们所要的结论,大前提应该是这样的:凡是我们清楚、分明地领会为属于什么东西的本性的东西,都能真正不错地被说成或者被肯定为是属于这个东西的本性。这样一来,这个大前提除了无用的、多余的重复以外,没有包含什么东西。可是我的论据的大前提是这样的:凡是我们清楚、分明地领会为属于什么东西的本性的东西,都能真正不错地被说成或者被肯定为是属于这个东西的。这就是说,如果“是动物”属于人的本质或属于人的本性,那么可以肯定人是动物;如果三角之和和等于二直角属于直角三角形的本性,那么就可以肯定直角三角形三角之和等于二直角;如果存在属于上帝的本性,那么就可以肯定上帝存在,等等。小前提是这样的:而存在是属于上帝的本性的。从这里显然必须得出象我所说的那样的结论,即:所以我们可以真正不错地肯定说上帝存在,而不是象你们所想的那样:所以我们可以真正不错地肯定说存在是属于上帝的本性的。

    从而,为了使用你们接着提出的例外,你们本来应该否认大前提,说我们清楚、分明地领会为属于什么东西的本性,不能因此就被说成是或被肯定是属于这个东西,除非是它的本性是可能的,或者不矛盾。不过,我请你们看一看这个例外的缺点。因为,要么是你们用可能这个词,象一般人所做的那样,指的是凡是与人类思想不相矛盾的东西,在这种意义上,上帝的本性,按照我所描写的方式来说,显然是可能的,因为在上帝的本性身上,除了我们清楚、分明地领会为应该属于它的东西以外,我并没有假定什么东西,这样我就没有假定什么与思想或人类概念相矛盾的东西;要么是你们假想出什么其他的可能性,从对象本身那方面来说,这种可能性如果与前一种可能性相矛盾,就决不能被人类理智所认识,从而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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