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者对第一组反驳的答辩①
,就需要一个实在的分别。这样,举例来说,在同一的一个物体的运动和形状之间,有一个形式的分别,并且我很可以去领会运动而不去领会形状,去领会形状而不去领会运动,去领会运动和形状而不去特别想到运动着的和有形状的物体;可是我却不能完整地、完满地领会运动而不领会这个运动所依附的什么物体,也不能完整地、完满地领会形状而不领会这个形状所依附的物体,最后也不能设想运动是一个其中没有形状的东西,或者形状在一个不能运动的东西里。同样道理,我不能领会没有正义者的正义,或者没有爱德者的爱德,而且我们不能设想有正义的人本身不能同时是有爱德的。可是,在我仅仅想到物体是一个有广延的、有形状的、可动的、等等的东西时,我完整地领会什么是物体(也就是说,我把物体本身领会为一个完整的东西),尽管我否认在物体里有属于精神的本性的一切东西。我也领会精神是一个完整的东西,它怀疑,它理解,它想要,等等,尽管我不同意在它里边有任何包含在物体的观念里的东西。如果在物体和精神之间没有一种实在的分别,这是绝对做不到的。
先生们,这就是我对你们的共同朋友的那些精细的、出于善意的反驳的答辩。可是,如果我没有足够的幸运来完全满足他的要求,务请你们通知我在什么地方还应该更加大量地加以解释,或者也许在什么地方甚至有大的错误。如果我能通过你们从他那里获得这项通知,我将不胜感激之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