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个沉思 论真理和错误
加以同样的限制,反而把它扩展到我所理解不到的东西上去,意志对这些东西既然是无所谓的,于是我就很容易陷于迷惘,并且把恶的当成善的,或者把假的当成真的来选取了。①这就使我弄错并且犯了罪。
①法文第二版:“并且把假的当成真的、把恶的当成善的来选取了。”
举例来说,过去这几天我检查了是否有什么东西在世界上存在①,并且认识到仅仅由于我检查了这一问题,因而显然我自己是存在的,于是我就不得不做这样的判断,即我领会得如此清楚的一件事是真的,不是由于什么外部的原因强迫我这样做,而仅仅是因为在我的理智里边的一个巨大的清楚性,随之而来的就是在我的意志里边有一个强烈的倾向性;并且我越是觉得不那么无所谓,我就越是自由地去相信。相反,目前我不仅知道由于我是一个在思维的什么东西因而我存在,而且在我心里出现某一种关于物体性的本性的观念,这使我怀疑在我之内的这个在思维着的本性,或者不如说,我之所以为我的那个东西②是否与这个物体性的本性不同,或者是否二者是一个东西。我现在假定我还不认识有任何理由使我相信后一种而不相信前一种。因此对于否认它或肯定它,或者甚至不去加以任何判断,我都完全无所谓。
①法文第二版:“真地存在”。
②法文第二版:“我是我自己”。
而且这种无所谓不仅扩展到理智绝对认识不到的东西上去,而且一般也扩展到(当意志考虑到这些东西时)理智不能完全清楚地发现所有这些东西的程度。因为,不管使我倾向于当我判断什么事情时我所采取的猜测的可能性有多大,单是这一认识的理由(即这些不过是一些猜测,而不是可靠的、无可置疑的),就足以给我机会去做出相反的判断。这几天我充份体验到,当我把我以前当作非常真确的一切事物都假定是假的,光是从这里我就看出了我们所以对这些事物采取某种怀疑的态度。
可是,如果我对我没有领会得足够清楚、明白的事情不去判断,那么显然是我把这一点使用得很好①,而且我没有弄错。可是如果我决定去否定它或肯定它,那么我就不再②是像我应该做的那样去使用我的自由意志了;如果我肯定了不是真的东西,那么显然我是弄错了。即使我判断对了,这也不过是碰巧罢了,我仍然难免弄错,难免不正确地使用我的自由意志。因为,自然的光明告诉我们,理智的认识永远必须先于意志的决定。构成错误的形式就在于不正确地使用自由意志上的这种缺陷上。我说,缺陷在于运用(因为运用是我来运用),而不在于我从上帝接受过来的能力③,也不在于从上帝来的运用。因为,我当然没有任何理由埋怨上帝没有给我一个比我从他那里得来的那个智慧更有才能的④智慧,或比那个自然的光明更大⑤的自然的光明,因为事实上⑥不理解无穷无尽的⑦事物,这是有限的理智的本性,是一个天生就是有限的本性。但是我有一切理由感谢他,因为他从来没有欠过我什么,却在我之中给了我少量的完满性,我决没抱不正确的情绪,设想他不该把他所没有给我的其他完满性取消了或不给我。我也没有理由埋怨他给了我一个比理智更广大的意志,因为意志只在于一件事,并且它的主体就像是不可分似的⑧,它的本性看来是这样的,不管从它身上拿掉了什么都会把它毁灭。而且,当然,它扩展得越广,我就越要感谢把它给了我的那个人的好心。最后,我也不应该埋怨上帝助长我做成这个意志的行为,也就是说我弄错了的那些判断,因为这些行为既然是取决于上帝的,所以就是完全真实的、绝对善良的;在某种意义上,我能够做成这些行为比我不能做成这些行为,在我的本性上有着更多的完满性。至于缺陷(错误和犯罪的形式的理由就在于缺陷),它不需要上帝方面的什么助长,因为它不是一个东西,也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