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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意义上的种族问题
定会被惩罚,久而久之,抱侥幸心理而继续这样做的商人显然就会大大减少。

    例如,最近发生的美国的大石油公司泰克萨柯,被它的黑人雇员联合告上法庭,告公司在升迁问题上不平等,有种族歧视。一开始公司一方矢口否认。但是,最后,一个高级管理人员向法庭交出他私自录下的录音,显示在这个公司的高级主管会议上,曾经讨论如何销毁黑人原告要求官司一方出示的文件。录音公布仅仅十一天,已经对这个官司抗拒了两年的石油公司立即宣布妥协。因为他们知道这个录音虽然不是什么“升迁不公平”的直接证据。但是,录音已经足以使他们在未来的官司中必输无疑。所以,他们主动要求庭外和解,赔出一亿七千六百万美元的罚款,以赔偿该公司一千四百名黑人雇员的损失。

    这样一条界线在这里是非常清楚的,就是作为一个个人,你有种族偏见看法,是不犯法的,这是思想自由。你假如有泛泛而指的种族主义的言论,那也是不犯法的,因为这是言论自由。但是,假如你指着一个具体的人,特定地对他说种族侵犯的话,那是非法的。因为这是语言侵犯。假如你是一个政府机构或是一个私人企业,那么,你的语言,行为等等一切,凡是与种族问题相关的,都要谨而慎之,慎而又慎,因为这有可能违反联邦民权法。

    这是一个法治国家。所以,民权法的通过和实施,在“种族歧视”的问题上,不可能不巨大地改变原来的现状。因为原来的道德问题,现在成了法律问题,原来一个不受法律管制以道德判断的行为,现在成了明确有法律惩治规定的违法行为,而且按照这里的规矩,违法必究。这样的一个状况,确实大大地约束了人的行为,尤其是具有种族侵犯性的语言和行为。社会面貌和人们的思维和习惯,也一起随之变化。

    真正发生变化的是人的观念。后面几个民权法的通过,虽然也有大量争执,但是,相比1964年民权法所遇到的障碍,已经不可相提并论。如果你对于美国在种族问题上,有着民众基础的本质性进步仍然感到怀疑的话,那么,所谓的“平权法案”就是又一个例证。

    “平权法案”在我几年前写信向你介绍“权利法案”的时候,就已经提到过的。所谓的“平权法案”,不是一个单独的法案,它的一部分是来自于1964年联邦民权法以后的一系列法案里,性质相同的一系列条款。此后,它又得到最高法院一系列判例的补充,因此,“平权法案”也包括一些被引为法律依据的判例。

    严格地说,“平权法案”只是在美华人对这些法律内容的一种叫法。这个译文也有问题。我见过有学者翻成“肯定性行动”的,但是,多年下来,“平权法案”在这里的华人社会已成为一个固定叫法,我就先将错就错这么称呼下去吧。

    你已经知道,美国联邦法案的通过都要经过美国联邦政府的立法分支,也就是国会的参众两院。这些议员们各个都是自己的地区的百姓直选上来的,没有一个人的议员身份不是经过过五关斩六将,拼命竞选才得到的。他们的唯一依据就是民意。所以美国国会有可能通过一些事后想想颇为不寻常的法案,正是因为民众在那个时候,就是这个认识。它不会通过一个没有民意基础的法案。正因为如此,“平权法案”对于美国人才是如此地具有不同寻常含义。

    这不是一个对今后美国社会的法律规范,它是对过去美国社会中弱势群体所受到伤害的纠往过正式的补偿。也就是说,它不是要宣布从此以后大家都不得歧视,公平竞争,而是这个社会的强势群体自己同意,必须在将来切割出自己的一块利益,交给弱势群体。不仅是对他们的补偿,也是在激烈自由竞争的起跑线上,允许弱势群体在比赛开始之前,先跑上一段。

    假如这里的强势群体不诚心诚意地愿意这样做的话,“平权法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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