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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遗留的哽喉之骨
右为难,不得已而为之。顺便提一下,当时九位大法官投票的结果是七比二。这个判断无疑是错的。可是,为什么今天的我们,可以不假思索铁定它就是错的呢?因为在今天,我们已经非常习惯于所谓“自然法”的判断方式。也就是说,人性和人道,是衡量任何法律以及人类行为的试金石。

    你一定注意到了,由于美国的独立宣言就是建立在“平等自由”的理论上的,也就是说,美国这个国家从一开始就是建立在自然法的基础上的,因此,尽管它有过严重的历史遗留问题和自身的社会问题,可是,和许多其它地区相比,它在思考和解决自己问题的时候,更容易抓住问题的实质,更能够单刀直入,一下子切到问题的根子上。因为实际上这是一个简单的国家,没有什么高深的理论盘蜿在前面。换了别的地方,出现社会问题以后,会进行复杂的知识界的理论探讨,如同剥笋一般,一层层数不尽的理论外壳,可能剥了半天绕了半天,还是没有寻到是哪一层的理论,出现了什么样的偏差。在这里,就很简单,因为它只有一个简单道理。遇到问题,只需对简单的自然法进行比照,尽管解决一个社会问题永远不可能是简单的。可是,在是非判断和寻找解决问题的方向上,却显然要清楚得多。

    从“阿姆斯达案”和“摩根案”中,你可以看到,大法官们非常吃力地在尽自己的职责。因为这是一个历史变革期,原有的,一些甚至已经过时的法律仍然在起作用。可是想的生活是依归自然。他的散文对17—18世纪英、法思想家、,他们只是联邦政府的司法分支,与立法分支有着明确的界限,不能窜了位。他们不能一边执法一边又在那里立法。这是美国宪法最根本的原则,分权和制衡。也就是说猴子分果子的时候,负责分堆儿的那只猴子不能先挑。立法和执法一窜,就相当于允许负责分堆儿的那只猴子先分出了大堆儿小堆儿,然后自个儿先挑堆大的,那还谈什么公平司法。

    然而,在这个变革期,南北双方在立法分支旗鼓相当的时候,就一时半会儿的立不出一个新法来。司法就显得超前了。可在分权的原则下,司法又不能太超前。这就是最高法院在判“阿姆斯达案”和“摩根案”时,十分明显的处境。在这两个案子里,可以看到司法分支在勉为其难。

    首先,这个判决大法官们并没有法律上的严重问题。因为他们的责任是“依宪法判定”,黑人的公民权问题是在此案判定14年以后的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才有清楚的规定的。但是在前两个案子里,他们已经在竭力试图按照自然法,推动出一个更人性的结果来。那么在“斯高特案”中,相对于上面的两个案子,应该说是还有回旋余地的时候,为什么反而明显地偏离自然法,以致使人感到突然地出现了一个倒退呢?

    当我们静下心来去观察,就会发现这不是意外的倒车。因为,与其它的逃奴案不同,这个案子不是简单地牵涉到一个或者一些奴隶,能否在一个案子和以后取得自由torp,1854—1924)、卡西勒等。特别注意逻辑和认识论问题。,甚至也不仅仅是牵涉一个对奴隶制的态度问题,“聪明的”桑弗德歪打正着,触动了一个当时大多数的美国人还无法直面,因而也还在回避的问题,就是如何面对一个废奴之后黑白种族大融合的美国。可是桑弗德把这个问题,“提前”推到了最高法院和所有人的鼻尖下面。

    他所提到的黑人公民权问题,引出的结果决不是斯高特这个黑人是否有权利告他的主人桑弗德的问题。我们只要倒过来推论一下就知道了。假如说是斯高特有告他的主人的权利,那么,他就得到了与其他白人一样的公民权。那么,所有的黑人也就有了公民权。接着的,被拖出来的就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到这个时候,就不单是什么种族共同生存的问题了,弄不好,有些州在废奴之后,还可能会被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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