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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漂来挑战司法的机会
    卢兄:你好!

    没想到那么快就收到了你的回信。你说,“阿姆斯达”事件确实吸引了你,为了早些看我聊下去,所以才赶快写了这封信,目的是“抛砖引玉”。这么一来,我非得紧着写不可了。

    “阿姆斯达”号漂来的时候,美国在奴隶制问题上,确实已经双方都到了剑拔弩张的地步。那么,这个国家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

    你现在对于美国当时松散的状态,也一定已经有了一些概念了。然而,不知你想过没有,这实际上反应了一个非常有意思的状态。那就是,如果它的各个部分的联系显得松散,那么它能够作为整体长期继续存在下去,维系它的东西有可能反而是相当有力量的。

    这个维系就是美国作为国家最基本的一个共识,遵从契约。你可以这样想想,在如此松懈的一个国家结构中,如果没有对于契约的基本认同,还不是早就散了架了。

    以宪法为基础的各种法律,就是这样的契约,也就是松松垮垮的各个州,集合在美国这样一个名称下的基本依据。既然这种集合是自愿的,那么遵从契约的行为也是自愿的。美国的这种组建经历,虽然使得它的中央政府常常显得软弱无力,可是,它有一个好处,就是更容易建立起“真诚的法律”。

    因为法律的建立,是大家的契约。它不是一条皇上的圣旨,也不是一个上层集团的指令性文件。因此,它也就有一个天然保护层,就是民众认同。北方一个又一个废奴的自由州的诞生,就是这样来的:经过最广泛的民众辩论,达到一个基本认同,然后立法。这样法律相对来说,就更有“真诚”的基础。

    如果一部分人的认识进了一步,那么,美国的方式就是,以一切机会,提出对现有法律的历史缺陷的质疑,引起新一轮的大众辩论。在争取多数民众认同的基础上,以求取得新的判例作为依据,甚至根本引起新的立法。

    因此,除了通过新闻媒体,公众场合等利用“公共论坛”的长期宣传,以“挑战司法”引起公众注意和辩论,也是美国人从建国以来,就一直使用的推动历史进步的方式。这也是美国有所谓“里程碑案件”的原因。美国进步的脚印大多数都是由最高法院的一个个判例组成的。可是,如何“挑战司法”呢?

    那就是坚信自己行为正确的人,以触犯某条法律的方式,走上法庭,去引起一场关于这条法律本身是否合理的辩论。输了以后再上诉,官司一级级打上去,直至最高法院。

    以这种方式推动社会渐进,对契约双方的要求都很高。

    对于契约的一头,要求司法独立和司法的公正与公开。否则,你一头撞上去,结果官法勾结,私下里关起门来三下五除二地就给判掉,关起来了。司法体系对这样的挑战,也根本没有按照法理去认真对待的诚意。当然,也就不会产生任何意义。这是对于司法制度本身的基本要求。

    对于契约的另一头,则要求挑战者对大家已经制定的契约必须遵从。既然是“挑战”,那么就可能是有输有赢的。赢了固然是皆大欢喜,但是输了就得准备接受原来法律的制裁,因为法律是大家的契约。大家还不能接受新的契约,你就必须接受原来的约束。往简单里说,就是“挑战”不成,那么该坐牢还是得坐牢去,不能因此就给法院扔炸弹。这是对“挑战”一方的基本要求。

    所以,故意地挑战司法,是需要勇气的。一般来说,到了“挑战”的时候,也就是估计民意也已经到了“火候”的时候。假如还完全没有民意基础,只是一场盲目挑战的话,那几乎等同于自投法网,同样毫无意义。

    最理想的情况,当然是在“火候”差不多的时候,正好出现一个案子。尽管不是故意制造的“挑战”,但是,所有推动这个进步的人,都会全力以赴,把这个偶然出现的案件,变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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