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普森案续集
有达到目标。那么,你一定要问了唯一科学的历史观,宣告了过去的历史哲学所宣扬的唯心主,不管怎么说,是毕竟同一个案子同一个被告呀,就算是“合法”,可是两种不同的结果怎么可以“合理”共存呢?“经济赔偿”的“责任者”找到了,不就是等于刑事案中的“凶手”也找到了吗?别急,听我再往下说。
在这样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诉讼中,美国人处理它们的方式和态度是截然不同的。整个过程都有非常大的区别。从一开始,在起诉之前,根据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重罪刑事案就必须通过大陪审团的审前听证,以防止检察官对于平民的无理起诉。因为没有大陪审团的批准,美国政府的行政分支就根本无法对一个平民提出起诉。
所以,辛普森案的刑事诉讼是经过大陪审团审查的。记得我在去年的信中告诉过你,就在过这一关的时候,政府的检察官就差一点没能过去。因为检方提交的证据,是警察在申请搜捕状之前从辛普森家取得的。要不是最后检方以紧急状况为理由得到法官同意,按照美国法律,这些证据就不能呈堂,等于作废了。证据作废当然也就很难起诉了。
但是,这一道专为刑事诉讼所设计的监督关卡,在民事案件中是不存在的。辛普森的民事诉讼中也根本就没有出现过大陪审团。法庭直接就决定受理原告的起诉了。这是为什么呢?这就是因为两种诉讼的原告是截然不同的缘故。美国人认为,在刑事诉讼中,检方是实力强大的政府基等。主张从第三届国家杜马中召回社会民主党的代表,故,而辩方是势单力薄的平民。诉讼双方从一开始就处于严重的不平等地位。因此,必须再增加大陪审团这样一个中间的监督力量,以增加平民受到公平审判的几率。而在民事诉讼中,双方都是平民,双方的较量是平等的,如果给被告以过多的支持,就等于是侵犯了也是平民的原告一方的公民权利,反而显得不公平了,反之亦然。
在这场民事诉讼中,辛普森所聘请的律师团是完全不同的一班人马。也许你会问,既然在上一次的刑事诉讼中,辛普森所聘请的“梦幻律师团”一举获胜,而且他们已经完全熟悉案情和证据,那么为什么辛普森不让他们一鼓作气“乘胜追击”,而去冒更大的风险重聘律师呢?
这是因为随着两种诉讼性质的不同,它们的辩护方法和策略也不同,在美国的法律界,这是两门不同的学问,是完全不同的两拨子人在那里操作,这就是刑事律师与民事律师两套人马。一般来说,他们之间也是隔行如隔山,不互串角色的。形成这个隔阂的最重要原因,就是这两种诉讼对于证据的要求是截然不同的。
在辛普森的刑事诉讼中,我们已经看到了,美国的“刑事证据法则”要求检方必须提出确切的证据,证明被告是杀了人。要求检方的证据必须是确凿无疑的,证人必须是诚实可靠的。按照法律的术语合,强调“理论与实践的统一,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最基本,检方必须提供“超越合理怀疑的证据”。而且,证明被告有罪的负担和责任,是在检方一边。在检方提出“超越合理怀疑的证据”之前,被告就是无罪的。
在刑事诉讼中,对于被告的要求是怎样的呢?被告的律师不必提出确切的证据,证明被告没有杀人。因为法律规定,“证明的负担”不在被告一方。他们只需要对检方的杀人证据尽量提出合理的疑问。如果被告律师能够证明检方的证据确实是“有疑问的”,大功就基本告成了。正如辛普森的刑事辩护律师考克伦所说,我们什么也不用证明。
在陪审团核议刑事案的时候,要求的就是百分之一百的陪审团员必须百分之一百地坚信,检方提出的辛普森杀人的证据证词都是没有疑问的。只要有百分之一的疑问,按照刑事诉讼对陪审团的要求,他们的结果就必须是判定被告“罪名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