扑朔迷离的民意-1
也是出于他们最基本的对于生命的看法。这种观念已经非常深入人心,已经成了这里绝大多数人能够相处交往的基本依据。
我之所以先扯开了去,谈了一些似乎是与堕胎无关的话题,只是想说明,“生命权”在美国是无处不在的一个重要概念,它已经溶化在人们的血液里。美国人把关怀的极大比重放在儿童身上,实际上也是这种思维方式的一部分。因此,在美国,有的家庭会有意去领养一个残疾儿童。这绝不是罕见现象,有相当数量的领养家庭是这样做的。这在其他地方几乎是无法理解和不可能发生的事情。他们认为,儿童是人的生命中最弱的一个阶段,因此所有的人都应该有责任去帮助这样一个柔弱的生命。而伤害儿童在美国是判得非常非常重的。
最近在美国就发生了一个很轰动的案件。就是一对高中的小恋人,都来自家教比较严的富裕家庭,两人平时都是品学兼优的好学生。意外地怀孕之后,他们害怕家长的责备,一直瞒着双方的家庭。正巧是他们进入大学一年级的当口,他们离家住校成功地躲过了父母。在大学里,一个怀孕的女孩当然有自己的隐私权,自己不说什么,别人是不会来过问的。在临产的时候,他们住进了一家汽车旅馆,自己生下了这个孩子。然后,根据他们的一念之差,把孩子扔进了垃圾捅。当有人发现这个孩子的时候,孩子已经死了。
现在,这对生活刚刚开始的年轻人,面临死刑的起诉。我曾经告诉过你,在美国死刑是非常罕见的,但是,许多州的法律,对于杀害儿童的罪行就是判死刑。现在,大家看着报纸上这对年轻人的照片,尤其是认识他们的人,当然感到非常惋惜。但是,谁也救不了他们。他们犯的是一级谋杀罪,而且杀害的是一个儿童。
随着这样的思路一路寻来,你才会理解,牵涉到生命的堕胎问题,为什么会在这里如此普遍地引起人们的不安。现在,我们再来看美国保守派的观点,就一点没有什么奇怪的了。
美国的保守派认为,胎儿本身已经是一个生命,堕胎就不仅是一个特别的“是否允许堕胎”的问题,而是“是否允许谋杀”这样一个问题的一部分。我跑到这里,第一次听到人们居然把“堕胎”与“谋杀”等而论之,着实怀疑他们思路是不是出了什么毛病。但是,很快我就开始理解他们思维的逻辑性和严肃性。
如果你质疑胎儿是不是一个与婴儿同等的生命,那么,他们确实有严格的科学证据。如果你说界限是在出生之前与出生之后,那么,正象我以前告诉过你的,极端保守派的谈论节目指责说,这等于是说,谋杀的合法性只有两英寸距离的区别。他会问你,如果出生之后的婴儿是不可谋杀的,那么,凭什么说,一个即将临产的婴儿就是可谋杀的呢?你确实必须承认这样的事实,临产前的婴儿已经完全成熟,基本上和刚出生的没有什么大的区别。
如果你再把界限往前划,划在早期怀孕和晚期怀孕的区别。那么,现代科学确实也已经可以把一个非常早期的胎儿在体外成功存活了。终有一天,科学可以使一个受精卵完全在体外培育成婴儿,这时,胎儿和婴儿之间的区别根本就不存在了。面对一个连续的生命体,你甚至再也找不出体内体外这样两英寸距离的借口。他们的推论使你无法否认堕胎等同于扼杀一个生命,等同于谋杀婴儿。
于是,问题是,到底是谁有权去扼杀一个象胎儿这样的生命,扼杀一个比儿童,比出生后的婴儿更为柔弱无助的生命呢?是这个生命的父母就应该有这样的权利吗?为什么社会不允许谋杀出生后的婴儿,却能够允许这样的一种谋杀呢?
在那次聚会上,弗兰西斯颇为激动地问大家,如果我们失去了对生命的尊重,我们承认了对生命的谋杀,那么,既然我们同意父母有权谋杀一个胎儿,那么父母是否也可以出于某种理由谋杀一个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