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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欲有所为到为所欲为
笆外。

    但是,包括我上面提到的“纽约时报”所得到的消息之外,时有其他的白宫消息外漏。因此,尼克松下决心在白宫抓消息管道的“防漏堵漏”。他想知道是哪一个节点走漏了消息。当然,谁都知道,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在白宫的工作人员办公室安装窃听器了。可是,尼克松知道,他要合法地窃听的话,必须得到美国政府另一个权力分支,即司法系统,发出的窃听许可证。他也同时明白,在美国有关个人隐私的宪法第四修正案的保障下,他休想以保护国家秘密之类的理由,从司法系统取得这样的许可证。那他怎么办呢?

    谁都知道,今天美国的联邦调查局和中央情报局,拥有世界上最先进的装备和一批受过专业化训练的最精干的情报人员。从理论上说,它们都是政府行政这一分支的。它们的局长都是总统任命,然后由国会通过的。如果白宫想干什么勾当,难道还不是招之即来吗?

    但是,在美国的权力结构中,联邦调查局和中央情报局都是所谓的“独立的联邦机构”,它们和联邦储备委员会,联邦通讯委员会,联邦航空管理局一样,并不真正属于总统行政分支的管辖。它们的章程必须受到政府权力的立法分支国会的批准,运作也必须受到国会的监督。美国的中央情报局的责任范围完全是对付国外的,原则上它直接对总统负责。联邦调查局的职责是调查国内(跨州)的犯罪活动,理论上是在行政分支的司法部之下。尽管它们相当独立,但是,和政府的行政一支还是有一定的关系。

    问题是,国会对于它们的活动有严格限定。例如,根据1947年的国家安全法,国会严禁中央情报据局进行国内情报活动和干涉国内事务。而联邦调查局也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操作。也就是说,首先是总统不能利用中央情报局调查国内案件。其次,如果他要用联邦调查局,也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既定程序,照章办事。结果就还是必须取得合法的司法许可。这样,一个圈子又绕回来了。

    去年我在介绍美国宪法修正案的时候,你可以看到,由于宪法条文本身非常简洁,不同的时代又产生不同的问题和理解。因此,美国最高法院在一直不断地对这些条文作出进一步的明确界定和解释。尼克松初上台的时候,最高法院对于国家安全利益与宪法保障的公民权利冲突的问题,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判定解释。因此,尼克松一开始就想钻这个漏洞。

    他最初说服联邦调查局在这个漏洞之下,以国家安全这一特殊理由,在他们没有司法许可的情况下,偷偷在白宫的工作人员办公室安了窃听器。在当时,这的确是一个法律漏洞,但是,具体执行者在做的时候,也知道这不是什么堂堂皇皇的行为,对于这样做了之后,将来能否真正逃避法律追究,也感到心中无数。因此,当白宫再一次提出增加窃听器的时候,终于被当时的联邦调查局局长胡佛拒绝了。

    不久之后,最高法院在判例中,就以全票通过明确规定,美国政府为国家安全案件而进行电子窃听时,也同样必须首先得到法院的许可证。一下子堵住了这个漏洞。尼克松这时毫无办法,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联邦调查局的人匆匆赶来,立即拆走了全部窃听器。

    在此期间,尼克松与新闻界进行了一场世界闻名的较量。那就是“五角大楼秘密文件案”。文件发表前一天,正是尼克松的女儿结婚,总统高兴地与夫人翩翩起舞,大家都在电视里收看了婚礼实况。可是,第二天的“纽约时报”上,就在尼克松父女的照片旁,有一个大字标题“越南档案:五角大楼研究,追溯三个年代美国的卷入”。在此标题之下,“纽约时报”开始连载著名的“五角大楼秘密文件”。

    这一文件的发表,给尼克松带来了越来越多的麻烦,尼克松感到深受伤害。最后,美国有十二家大报卷入,系列报导美国政府在越南问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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