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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封信
要负法律责任的。所有的律师也都有一套把肯定句变为疑问句的本事。

    在辛普森这个案子中,最长的一个阶段是由检方提供证据证人,这一个阶段持续了大概有半年,几乎每天都进行。你在国内的相关报导中一定也看到了,情况对于这位足球明星显得非常不利。首先他提不出最重要的所谓“不在现场”的证明。案发当天晚上,妮可在十点钟左右给母亲打过一个电话,从这个电话到辛普森在自己家里接一名出租司机的电话,这段时间为45分钟。这是辛普森最关键和引起争议的一段时间。辛普森自己声称这段时间他是在家里独自睡觉,因此,提不出证人。在这种情况下,检辩双方争论的焦点,就是辛普森是否来得及在这段时间里完成所有动作。对于这一点,他们始终持有不同意见。辩护律师一直宣称,时间是不够的。因为是用刀,相对需要时间,而且他还必须来回于两个住宅之间。两个健康的成年人也不可能束手待毙,毫无搏斗,妮可也许由于是女性,显得弱一些,高德曼却是一个健壮的年轻人。

    但是,最后给人留下的印象是,杀得顺利的话,时间也许是够的。同时却也给所有的人留下一些疑问,一是时间到底够不够,二是作为一个预谋杀人犯的话,辛普森为什么冒险给自己只安排非常短的作案时间。在这段时间里,他必须开车来回,杀人,然后更衣灭证(凶器和凶手所穿的衣服鞋子始终没有找到)。他必须在这段时间里完成一切,因为他后面的时间安排把自己给堵死了--他不仅没有证人证明他“不在现场”,反而还约了一个豪华出租车到他的住所接他去机场。如果是一个预谋杀人案,这种安排也是很不近情理的。

    正因为他预订了出租车,才出现了对他又是十分不利的出租车司机的证词。司机的证词说,到他家门外的时候是十点二十二分,打电话进去,没人接电话。等候一段学著作,同时也是一部哲学、社会学和历史学著作。是马克,几次打电话,仍然没人接。他与老板联系是否要离开,得到的指示是“继续等候”。然后,他在黑暗中看见一名身材与辛普森相似的黑人走进辛普森的家。后来,看到出现灯光,他再打电话,半分钟到一分钟左右,辛普森接电话,告诉司机他睡过了头,马上出来。人们听了这样的证词,完全可以这样想,辛普森杀人误了乘车的点儿,是匆匆赶回来假装睡过了头的。但是,即便如此,有关“最愚蠢的谋杀犯”的“笑话”在人们头脑里依然挥之不去,因为,如果按照他与司机约定的时间,他几乎根本不可能“按时”回来,他为什么要愚蠢到事先约一个人到家里来,以证明自己事发的时候不在家呢?

    司机作为一个证人,过关还是比较顺利的。他的基本证词都得到他的移动电话的电话记录的证实,因为他曾多次和他的老板联系。而其他一些收集证据的警察局证人都受到辩方律师十分苛刻的盘问。其中给我们印象最深的一个是佛曼,正是他拣到两只血手套作为关键证据的。他不是洛杉矶警察局重案组的成员,他只是碰巧了那天当夜班,接到报警电话是他先到的现场。最初的一些证据,包括辛普森白色福特车上的血迹,那两只血手套,等等,就是他发现的。此后,重案组的人一赶到,他把案子交出去,就再也没他的事儿了。所以,你可以看到,他牵进这个案子里的时间并不长,但是显然他在该案里的地位却十分重要。他是辩方假设的有可能因种族歧视而栽赃的主要目标,因此,这一段听证对他来说过得相当艰难。但是,佛曼在这一阶段的表现基本上还是令检方满意的。尽管他受到被告律师的反复盘问,他还是能够做到兵来将挡,水来土掩,似乎没出什么大漏子。对于如何发现一些重要证据,他都能一一道来,没有什么破绽。对于被告律师指责他有种族主义的言论,他也断然加以否认。他非常坚决地回答说,在以往的至少十年里,他从来没有用过“黑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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