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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主观概念(DerSubjektiveBegri e e) Ⅰ. 概念本身
    (DerBegri e ealsSolcher)

    §163

    概念本身包含下面三个环节:一、普遍性,这是指它在它的规定性里和它自身有自由的等同性。二、特殊性、亦即规定性,在特殊性中,普遍性纯粹不变地继续和它自身相等同。三、个体性,这是指普遍与特殊两种规定性返回到自身内。这种自身否定的统一性是自在自为的特定东西,并且同时是自身同一体或普遍的东西。

    〔说明〕个体事物与现实事物是一样的,只不过前者是从概念里产生出来的,因而便被设定为普遍的东西,或自身否定的同一性。现实的事物,因为它最初只是存在和本质之潜在的或直接的统一,故能够发生作用。但概念的个体性是纯全起作用的东西,而且并不复象原因那样带有对另一事物产生作用的假象,而却是对它自己起作用。——但个体性不可以了解为只是直接的个体性,如我们所说个体事物或个人那样。这种意义的个体性要在判断里才出现。概念的每一环节本身即是整个概念(§160),但个体或主体,是被设定为全体的概念。

    附释一:一说到概念人们心目中总以为只是一抽象的普遍性,于是概念便常被界说为一个普遍的观念。因此人们说颜色的概念,植物动物的概念等等。而概念的形成则被认为是由于排除足以区别各种颜色、植物、动物等等的特殊部分,而坚持其共同之点。这就是知性怎样去了解的概念的方式。人们在情感上觉得这种概念是空疏的,把它们只认为抽象的格式和阴影,可以说是很对的。但概念的普遍性并非单纯是一个与独立自存的特殊事物相对立的共同的东西,而毋宁是不断地在自己特殊化自己,在它的对方里仍明晰不混地保持它自己本身的东西。无论是为了认识或为了实际行为起见,不要把真正的普遍性或共相与仅仅的共同之点混为一谈,实极其重要。从情感的观点出发的人常常对于一般思维,特别对于哲学思维所加的抨击,以及他们所一再断言的思维太遥远、太空疏的危险性,都是由于这种混淆而引起的。

    普遍性就其真正的广泛的意义来说就是思想,我们必须说,费了许多千年的时间,思想才进入人的意识。直到基督教时期,思想才获得充分的承认。在别的文化部门方面有了高度造诣的希腊人,对于神和对于人的真正普遍性皆没有充分意识到。希腊人的神灵只是特殊的精神力量,而有普遍性的上帝,一切民族所共仰的上帝,对于雅典人说来,还是一个隐蔽的上帝。同样对于希腊人来说,他们与野蛮人之间也有一个绝对的鸿沟。对于人的本身也还未被他们承认有无限的价值和无限的权利。常有人提出问题,为什么奴隶制度在近代欧洲会消灭?于是他们时而援引某种特殊情况,时而又援引另一种特殊情况来解释这一现象。但基督教的欧洲之所以不复有奴隶的真正根据,不在别的地方,而应从基督教原则本身去寻求。基督教是绝对自由的宗教,只有对于基督徒,人才被当作人,有其无限性和普遍性。奴隶所缺乏的,就是对他的人格的承认,而人格的原则就是普遍性。主子不把奴隶当作人,而只当作一种没有自我的物品。而奴隶也不把他自己看成是“我”,他的“我”就是他的主子。

    上面所提到过的单纯的共同点与真正的普遍之间的区别,在卢梭著名的《民约论》中却有恰当的表述。他说,国家的法律必须由公意或普遍的意志(Volontégénérale)产生,但公意却无须是全体人民的意志(Volontéde tous)。

    卢梭对于政治学说将会有更深邃的贡献,如果他心目中能够老是保持着这种区别。公意、普遍意志即是意志的概念,法律就是基于这种普遍意志的概念而产生的特殊规定。

    附释二:关于知性逻辑所常讨论的概念的来源和形成问题,尚须略说几句,就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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