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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如何看待同性恋现象
    第四节、如何看待同性恋现象

    如前所述,人们对待同性恋的态度,不外以下几种:同性恋是犯罪;同性恋不道德;同性恋是疾病;同性恋是性反常;同性恋是一种生活方式。

    在中国,同性恋的地位和人们对它的态度一直是含混不清的。正如我们所知道的,自宋以降到民国,我国的意识形态没有什么本质的变化,道德规范一直可以概括为“百善孝为首,万恶淫为先”。然而,同性恋一直未被列入“淫”的范畴。从已故潘光旦先生收集的材料分析,中国的同性恋者并不拒绝履行娶妻生子的社会义务,这肯定也是同性恋不被重视从而免遭迫害的原因之一。我们的调查发现,这种现象依旧存在,而同性恋的处境也没有什么显著的变化。

    目前,我国的司法部门显然把同性恋看作一种“性倒错”,有些同性恋者会以流氓罪被判刑,或被劳教,或通知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但是,这样的事例并不多。最常见的情形是,同性恋者在公共场所被拘捕后,很快就被教育释放。刑法上并没有有关同性恋的专门条文,对同性恋者采取干涉行动的往往是派出所和联防队员,主要出于维持治安的考虑。因此,同性恋在法律上究竟被视为罪还是错,始终是件模糊不清的事情。

    在许多国家,同性恋即使非法,警方并不主动去拘捕同性恋者,因为同性恋是个人之间的隐私事,不涉及暴力和财产,对公众亦无显著的危害,故此警方也不愿多事。

    我们认为,把同性恋当作罪犯来制裁,不仅在逻辑上有不能服人之处,而且实行中有难以克服的困难。这是因为人口中有一固定的百分比的人带有同性恋倾向,把他们看作罪犯,明显地不尽情理。我们只调查了城市居民中的同性恋者,有资料表明,在广大的乡村,同性性行为作为性释放方式被更普遍地采用着。如果把他们都当作罪犯来制裁,就更加不可能。因此,说同性恋是犯罪,只能是出于教条,在实际生活中找不出任何证据。

    一部分同性恋者感到巨大的心理压力,其中有些人希望矫正自己的同性恋倾向。把这部分人看作病人是适当的。但是还有更大部分的同性恋者自我感觉良好,根本不想求医。一位专科大夫告诉我们,假如同性恋者自己不愿矫治,是被迫(由家人或警力强制)前来诊治的,他根本没有办法治疗。具体地说,近年来他接诊的七百多名同性恋者中间,真正想矫正的只占百分之十五,而其中能坚持治疗到底的只占这百分之十五的人中的百分之十五,确切地说,只有十七人。由此看来,笼统地把同性恋看作疾病,在实际上也不能成立。

    国内有一本关于性变态的医书建议,把同性恋者看作精神病患者,由司法部门移交医院处理。这种建议首先低估了同性恋者的巨大数量。医院很难处理如此数量巨大又不是自愿求医的人口。其次,许多同性恋者不但不愿求医,而且把同性恋看作自己生活中必不可缺少的部分。此类人士心智健全,性情温良,由医院对他们实行强制治疗,显然有违医学的人道原则。因此,把同性恋看作疾病是错误的。

    至于说同性恋不道德,我们认为,由一部分同性恋者在一件事情上明显是不道德的,就是这些人结了婚,并且对妻子隐瞒事实真相,隐瞒自己的同性恋身份。这些同性恋者当中,有人自己也承认在这件事上事不道德的。除此之外,我们尚未发现有任何理由证明同性恋是不道德的。

    认为同性恋是性反常现象的观点,只能说明同性性行为在众多性释放方式中,处于少数地位。这是人所共知的事实,没有更多的意义。假如有人一定要说反常是可憎的,只能认为这是他个人的见解,公众不必赞同。左撇子、近视眼、甚至长得极端漂亮得女人,在一般人群里看,都是反常的,他们并不因此变得可憎。如果有人坚持认为这些人也多可憎,我们更不必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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