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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婚姻关系


    关于事实方面我们已经谈得很多了。无论从感情的热烈、性生活的内容,还是同性恋在当事人生活中的地位等诸多方面来看,其烈度均不弱于异性恋,纵然不及婚姻生活稳定长久,起码不弱于非婚姻的性关系。简言之,同性恋什么事都干了,区别仅在于对象是同性而非异性。因此就产生了一个问题:为什么这样?

    我们还可以换一种方式提出问题:大多数同性恋者已过或将过异性婚姻生活。同性恋看来不算对婚姻关系的亵渎,或重大亵渎。如果从「不忠实」或「外遇」这个角度提出问题,那么同性恋在感情上和肉体上的不忠,丝毫不弱于婚外恋。这里唯一的区别在于前者不会搞出孩子来。

    如果我们将目前社会中存在的各种性关系开列出来,可以得到下列清单:

    (1)婚内以生育位目的的性关系。一般说来,只要不加声明,社会默认婚姻的目的是为生育。不久前我们曾进行了另一项调查,其对象为自愿不生育的夫妇。他们之间的性关系应属于这种。

    (2)婚内不以生育为目的(或以快乐为目的)的性关系。如此分类是因为第二类人已公开宣布不要孩子,将生育剔出婚姻生活的内容之外。

    (3)婚外异性之间的性关系。

    (4)同性恋的性关系。

    前二种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属正常关系。但是第二类调查对象对我们报怨道:他们的婚姻关系受到轻视(不是指责),比如说分不到住房,听了很多闲话(没本事生不出来)。因此又可将上述分类重新命名为:

    (1)正当而且重大的性关系;

    (2)正当然而不重大的性关系;

    (3)不正当然而重大的性关系;

    (4)不正当而且不重大的性关系,如下图:

    重大 不重大

    正当(1)婚内以生育为目的的性关系(2)婚内不以生育为目的的性关系

    不正当(3)婚外异性性关系(4)同性恋性关系

    由图可以看出,在涉及性问题时,重大不重大是生育可能性之同义语。第一类性关系之所以正当而且重大,在于它可能产生合法的生育;第三类性关系是严重的错误,原因在于可能产生非法的生育;第二类性关系之所以被轻视,正因为它申明了不生育;第四类性关系的错误之所以显得不如第三类严重则是因为它不会造成非法生育。至于正当不正当,则明显是结婚与否的同义语。除非经过一定手续得到社会承认和法律保护,一切与性有关的行为均为不正当。以上解释不但为我们调查中所得事实所证实,而且在逻辑上是严谨的。

    调查结果表明,我国同性恋群体无论规模还是活跃程度都超出我们的预料。同性恋者享有某种程度的自由(至少比不受法律保护的异性恋有更多的自由)。这一点令人感到意外。可以肯定地说:同性恋者的活动完全是为了性和感情方面的满足,不可能有其他目的(如生殖)。这种行为虽然因此在中国社会中永远得到负面的评价,但却享有一定程度的自由,由于受到轻视而苟得的自由。追溯历史也会发现,虽宋明以来一直有存天理灭人欲的说法,但逛相公堂养戏子之类的行为几乎是合法的。在这里,实际上起决定作用的还是生育重大论。放纵欲望比造成非法的生育罪名要轻得多。

    谈到同性恋的婚姻问题,最后不能不略微提及目前一些国家关于是否可以允许同性恋婚姻的论争。1971年美国一位乡村教士拒绝发给两个男人婚姻许可证,在初级法院赞同了这个教士的做法之后,两个男子便向明尼苏达高级法院起诉。这对同性恋人争辩说:既然州法律没有特别禁止同性婚姻,也就没有理由认定这种婚姻是不合法的。高级法院认为,婚姻制度作为男人和女人的结合,就象《创世说》一样古老,因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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