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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九 死亡
界就不如早离开。另一种,如果我们接受传统的评价意见,王莽就不如早死些年,原因是如白居易作诗所咏叹,“向使当初身便死,一生真伪复谁知”。历史上不少大人物,如梁武帝、唐明皇之流,早死就少做不少荒唐事,也就以早见上帝为佳,还有一种,举近事为例,梅兰芳和老舍都是文化界的大名人,可是生命结束的情况有天渊之别,梅寿终正寝,老舍跳太平湖。梅何以得天独厚?也不过早死几年罢了。这样,以算盘决定行止,老舍就不如早死几年。还可以再说一种情况,是由老百姓的眼睛看,嗜杀人整人的暴君,高寿就不如早死,因为早死一天,小民就可以早一天解倒悬之苦。何以这样说?有典籍的所记为证,是“时日属丧?予及汝皆亡”。但例外终归是例外,不能破坏通则;通则由常人常态来,总是认为,只要能活,还是以不死为好。

    但是,以上例外的第一种情况使我们想到一个与法律和道德有关的大间题,是:如果一个人因某种原因确信自己生不如死,他应否享有选择死的自由?以及别人从旁帮助他实现死的愿望,法律和道德应否允许?这个问题很复杂,几乎复杂到难于讲清楚。清楚由讲理来,可惜在生死事大方面,常常像是不能讲理。不信就试试。人,称为人就有了生命,并从而有了活的权利;死也是与生命有不解之缘的,为什么人就没有这样的权利了有人也许会说,并没有人这样说,法律也没有明文规定。那就看事实。为什么事,某甲自杀,某乙看到.某乙有救或不救的两种自由,他可以任意行使一种自由,法律都不过问;可是道德过问,表现为自己的良心和他人的舆论,即救则心里安然,受到称赞,反之会心不安,受到唾骂。这是除自杀者本人以外,都不承认他有死的自由,甚至权利。为什么不承认?理由由直觉来,不是由理来。近些年来,据说也有不少人想到理,以具体事为例,如有的人到癌症晚期,痛苦难忍,而又确知必不治,本人希望早结束生命,主张医生可以助人为乐,帮助他实现愿望。这个想法,就理说像是不错,可是付诸实行就大难。难关还不只一个。前一个是总的,就是先要有个容许医生这样做的立法。立法要经过辩论,然后表决,推想这是同意一个人去死,没有造大反的勇气,投赞成票是很难的。还有后一个零星的难关,是医生和家属都是理学家而不管直觉。直觉是好死不如赖活着,即怕死,这是天命,一二人之些微的造反的想法是奈何它不得的。

    这就还会留下伴死而来的苦,如何对待?上面说可以尽量求晚来,这,且不问容易不容易,也许有些用,因为有如还债,需要明年还的,总会比需要今年还的,显得轻松一些。但不会有大用,因为挨到明年,终归是不得不还。所以首要的还是想办法,求伴死而来的苦尽量减少。伴死而来的苦,有身的,有心的。身的苦,常识的范围大,包括接近死的或长或短的一段病苦,这可以借医疗的力量减轻。这一段的晚期,还可能包括这祥的一段,丧失知觉而其他器官还在活动,算不算还在活着呢?自己以外的人说还在活着;自己就未必这样认为,因为不能觉知的活着,至少是主观方面,与死并没有分别。然后来了那个神秘的交界,由生到死(生命的终结)。这交界,如果用时间来表示,也许数理学家有办法,我们常人只好不求甚解,说是看表,几点几分,死厂。这几点几分,即死,结束的大事,有没有苦(苦都是亲身感知的)? 如果有,是什么样的?苏格拉底说,不知道,因为死,一生只有一次,还没经验过。

    所以,我想,伴死而来的苦几乎都是心的,或干脆说,因为想活着,还能看这个,看哪个,干这个,干那个,一想到必有个终结,就舍不得,因而怕。有什么办法可以变怕为不怕?可用的药方不只一种,但都未必能有特效,因为,正如孟德斯鸠所说,是“帝力之大,如吾力之为微”,天命之谓性,不率性是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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