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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坚石诈骗案独家解密
为给被害人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另外,于波还伪造居民身份证两张,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法院决定数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蔡敏明知于波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活动,仍在于波的指使下负责收取所骗钱财、帮助毁灭公司财务账目等证据,并与于波共同卷款潜逃藏匿,其行为也构成合同诈骗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

    一直表现非常镇定的于波在听到自己被判无期徒刑后,表示坚决上诉。在判决后于波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坚石确实出了事,但这些责任不该由我负。公司在我接手前就已经出现了亏损,我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公司能够扭亏为盈,是出于挽救公司的目的,只不过由于自己的能力、财力等综合因素,才最终没能达到初衷。毕竟这件事情社会影响很大,法院又已经下了判决,如今我说再多也未必能得到认可。但简单地说,我与房东间签署代理合同,这属于市场经营行为,房东们是有收益的,而市场经济决定了有收益就会有风险。我不认为自己构成了刑事犯罪。”

    房屋黑中介层出不穷,如何预防黑中介卷款潜逃?

    从2002年底“恒基无限”人间蒸发,到2003年底“坚石”人去楼空、“金百佳分部”卷款潜逃,再到近期的“中天恒基骗钱”,在短短两三年的时间里,北京几家“黑中介”屡次爆出诈骗黑幕,给广大房屋业主和承租人带来巨大损失,也给北京房屋中介行业的诚信度带来重创。

    这几起案件的骗术惊人的相似,都是不法房屋中介采用“高价收、低价出”以及不向业主支付房屋租金的方式将承租方的房款骗走,最后卷款潜逃。

    在目前北京房地产经纪市场极不规范、消费者对房地产经纪业普遍持怀疑态度的形势下,这几起恶性事件进一步加深了房地产中介危机。这些事件不仅应该引起业主和客户的充分警惕,而且也给房地产中介机构和有关政府管理部门敲响了警钟。

    2006年3月2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对坚石诈骗案进行判决之后,向有关部门发出了司法建议。法院认为,有关部门在认定坚石公司具有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及该公司从事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资格审查过程中,对相关人员缺乏具体的审查,且对该公司在4个月中频繁更换法定代表人的异常现象,缺乏监管。由此,建议有关部门认真汲取于波、蔡敏合同诈骗案的教训,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将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人员输入信息系统,并通过协调,使该系统与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人民银行、房地产信息管理等部门的相关系统进行链接,形成联动机制,及时掌握企业、公司工商注册变更等事项,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人员在经营、管理、变更等方面的动态监管,严格申领《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及《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书》的条件,将审查落在实处,及时发现房地产经济机构的不正常活动。同时要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杜绝类似案件的发生。

    那么,作为普通房主和消费者而言,应该从此类事件中吸取那些教训呢?

    仔细分析,黑中介惯用的伎俩就是利用对房东和租户收付款周期的不一致,短期内聚敛大批钱财,然后便人间“蒸发”。往往黑中介会以房子租的时间越长租金越低作为诱饵,向租户收取半年或一年的租金,而他们却只给房东月付或季付,中间的巨额差价成了黑中介牟取的暴利。举例算一笔账,黑中介与房东签订委托协议,商定某套房子的月租金2500元,按月支付房东租金,然后以月租金2000元租给承租客户,并一次性收取该租户一年房租共24000元,在付给房东两个月租金后携款而逃。可见,这套房子黑中介公司即使“高进低出”也捞得租金差价19000元。很明显,租金的差价主要是由房东和租户的收付款周期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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