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 不清晰的“国企改革”
2009年8月,行将80岁的吴敬琏在口述史中回顾1993年的那个整体配套改革方案,他评价说,外汇改革最成功,财税改革其次,国有企业改革再次,社会保障改革最无成效。
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在早期,居于主导地位的是放权让利的思路。
早在1991年4月和5月,吴敬琏就连续撰写《改革传统经济体系是搞活大中型企业的根本出路》和《国营大中型企业的困境与出路》两篇论文,对现行的企业改革放权让利思路提出了异议。
对于放权让利,他认为,“从1956年以来一直就存在一种把旧体制的弊病归为‘权力过分集中’,对企业‘管得过多,统得过死’,从而把改革简单等同于‘放权让利’的思路,根据这种思路,通过改革所要建立的经济体系,就是所谓‘用国家计划来配置资源,引进某些市场因素以调动地方、部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的体制”。而多年的实践证明,根据这一基本思路所进行的企业改革“收效甚微”。
对于放权让利改革中的最高形式——承包制,他认为存在着“一些根本性的缺陷”,包括“阻碍资源流动、阻碍结构调整”,“承包制下产权结构的安排不利于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因此在我看来,承包制只是在全面改革尚未进行的条件下,为了在指令性计划的‘笼子’里给企业以一点活动余地的权益之计,‘改进’承包,只能使它的弊害得到某种程度的缓解,而不可能使它得到‘完善’。”
此外,对于政府向国有企业进行财税、信贷上的政策倾斜,他认为这会造成市场竞争的不公平,从而直接伤害到体制外的民营企业,“这种政策实施不久,就因为非国营部门这个我国经济中最有生气的部分活力遭到抑制,而使整个国民经济的衰退迁延而不得不放弃”。
当时,还有人提出用“组建企业集团”的办法“造出大船好出洋”,让国有企业靠规模来取胜,吴敬琏断定这种用行政方式组织起来的大集团肯定将走回到行政性集权的老路上去,“一开始时一哄而上,尔后就会一哄而散”。
当论证了这些办法都行不通之后,吴敬琏提出了自己的思路:“我们主张在我国搞一种以法人代表公众持股为主、个人持股为辅的股份公司,以之作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微观基础。”
吴敬琏和大多数中国经济学家一样,是赞成用公司制度(在中国又常常称为“股份制”)改造国有企业的。但是,他对于从1986年开始在全国推行的以国有股为主,包含部分“企业股”和少量个人股,按持股比例分配董事会席位,董事会与经营班子高度重合的“股份制企业”又是不满意的,认为这种“股份制企业”不符合现代公司的规范,也不可能有效运行。
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1993年,他与钱颖一合作完成《关于公司化》一文,它先是上报了中央全会写作组,然后又发表于1993年8月24日的《经济日报》。
在文章中,他们建议国有大中型企业应该加快进行公司化改造,就是“将现有的非公司类型的企业改组成为公司法人组织”,其基本内容包括三个方面:明确公司的法人性质,界定产权关系和建立“公司治理结构”。他在与外国同行的交往中,对各国大企业的企业制度知之甚详。
吴敬琏回忆说:“当时在全会文件起草组里领导企业改革调研组的陈清泰认同我们这篇文章的观点,便写进了全会以前江泽民在大连国企座谈会的讲话中去。在全会《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便成了企业改革的新主题。”陈清泰是少有的、由企业一线晋升上来的高级官员,他曾长期担任第二汽车制造厂厂长,1988年被评为“首届全国优秀企业家”。1992年7月,陈清泰抽调到国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