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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贝尔机构与诺贝尔奖金

    从阿尔弗里德·诺贝尔的遗产接收过来的钱,总共有三千一百多万瑞黄克朗。根据章程规定,将这笔钱的大部分用作“主要基金”(即奖金基金,约二千八百万克朗),剩下的一小部,用来设立“建筑物基金”(行政大楼和每年举行授奖仪式使用的大厅租金)和“组织基金”,五项奖金部门各有一份“组织基金”,用来支付各自的诺贝尔学会的组织费用。

    主要基金的增长,是通过每年将它在当年所获净收入的十分之一作为附加资金,通过无法分配的奖金的利息,以及通过把这些无法分配的奖金的全部或部分(不低于三分之一),交付主要基金作为资本而取得的。每年将主要基金得到的净收入,扣除前面所提到的十分之一,然后平均分成五份,交给各奖金颁发机构使用。各奖金颁发机构,都将自己摊到的那份金额的四分之一,留下作为与奖金颁发有关事宜的费用,其余部份则交给各自的诺贝尔学会,每份金额的四分之三,构成奖金的款项。

    除了组织基金之外,颁发各项奖金的部门还有由它们支配的“特别基金”和储蓄基金”,作为规定范围之内某些特殊目的的费用。

    一切基金和其它财产,均属诺贝尔基金会所有,并由它来进行管理。

    总而言之,主要基金的收入,在减去百分之三十二点五(即百分之十的附加资本,加上剩下的百分之九十中的百分之二十五,作为各奖金部门的经费),然后将它分成五个等份,就是每年颁发的诺贝尔奖金的金额。一九○一年第一次颁发的奖金,每份金额为十五万零八百克朗。现在的奖金,在票面上要高出百分之七十左右①,当然在实际价值上,却要比这个数字低得多。从一九四六年起,基金会的财产和由此而来的收入,除地方不动产税外,其它税款均被免除。在这之前,总共交出的税款达一千三百五十万瑞典克朗。据了解,奖金获得者的所在国家,或者在法律上,或者在事实上,也对这种奖金免收所得税——

    ①一九八一年,每份奖金的金额为一百万瑞典克朗,相当于一九○一年的六点六三倍。—译者注

    基金会的投资政策,很自然地要把保持和增加它的基金,从而增加奖金的金额,作为头等重要的因素来制定。遗嘱本身曾指示执行人把剩余的财产投资到“安全的证券”方面,从而形成诺贝尔基金。在一九○一年最初为董事会制定的投资规则中,“安全的证券”这个提法曾根据当时的情况,被解释为意味着金边证券,或者以这类证券或不动产为抵押的贷款,而这类证券和不动产,主要是在瑞典和挪威发行或存在的。由于两次世界大战及其在经济和金融方面的后果所引起的变化,“安全的证券”这个提法,需要根据现有的经济条件和趋势,而重新加以解释。因此,在基金董事会的要求下,原来对于投资的限制,已经逐渐有所放宽。根据这种情况,自一九五八年以来,基金会原则上可以不仅在证券和有担保的贷

    款方面投资,而且也可以自由地在不动产或股票方面投资。

    然而,在对外国股票投资方面的某些限制,却仍然存在。这些改变的目的是,尽可能地保护住资本和收入。从而使奖金能够不因货币贬值而降低,并且能够抵得住贷款市场利率降低的情况,而不致使这项资本减少。基金会主要是在瑞典和挪威投资它的基金资本。在某种程度上,也在别的国家进行投资。

    诺贝尔奖金

    这份遗嘱确定了评判奖金的基本原则。遗嘱的执行人、奖金颁发机构的代表和诺贝尔家族的代表,曾共同为奖金实施制定了必要的指令。如前所述,这些指令包括在诺贝尔基金会的章程以及各种奖金颁发单位的特别规则里;根据指令,所有这些章程和规则,都是从一九○○年生效的(后来有些改动),并且根据关于这项遗嘱的纠纷所达成的一项协议,它们都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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