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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十一
不可以不深察也。伏惟陛下欲善之志,不减于昔时,闻过必改,少亏于曩日。若以当今之无事,行畴昔之恭俭,则尽善尽美矣,固无得而称焉。

    太宗深嘉而纳用。

    【译文】

    守帝王之业容易,创帝王之业艰难。既然得到了艰难的,难道还保不住容易的?如果有人保不牢固,那就是骄奢淫逸的缘故。慎终如始,怎能不时刻自我勉励呢!《易经》上说:“君子安不忘危,存不忘亡,治不忘乱,这样,自身平安,国家也就可以保住了。”这话很对,不可不去深刻理解。想来陛下向善之志不减当年,而闻过必改的精神却有点不如往日。如果在今天平安无事的情况下,还像过去那样谦恭节俭,那就尽善尽美了,必将会受到人们的赞颂。

    太宗皇帝对魏徵的意见大为赞赏并予以采纳。

    【原文】

    贞观十四年,戴州刺史贾崇以所部有犯十恶①者,被御史劾奏②。太宗谓侍臣曰:“昔陶唐大圣,柳下惠大贤,其子丹朱甚不肖,其弟盗跖为臣恶。夫以圣贤之训,父子兄弟之亲,尚不能使陶染③变革,去恶从善。今遣刺史,化被下人,成归善道,岂可得也?若令缘此皆被贬降,或恐递相掩蔽④,罪人斯失。诸州有犯十恶者,刺史不须从坐⑤,但令明加纠访科罪⑥,庶可肃清奸恶。”

    【注释】

    ①十恶:大罪。古时把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敬、不义、内乱称为十恶。

    ②劾奏:上书弹劾。

    ③陶染:熏陶感染。

    ④掩蔽:包庇掩饰。

    ⑤从坐:牵连治罪。

    ⑥纠访科罪:查纠办罪。

    【译文】

    贞观十四年,戴州刺史贾崇因为其部下有人犯了十恶之罪,被御史弹劾上奏。太宗皇帝听后对身边的大臣们说:“古代唐尧是大圣,他的儿子丹朱却非常不成才;柳下惠是大贤,他的弟弟盗跖却成了巨恶之人。他们以圣贤之训,以父子兄弟之亲,尚且不能使其子弟受到熏染而发生变化,去恶从善,现在要求刺史教化百姓都使他们走正道,这怎么可能呢?如果因此都给予贬降,恐怕今后都会互相隐瞒罪行,就发现不了罪犯了。因此各州有犯十恶之罪的,刺史不必连坐获罪,只令其明加查纠惩治,这样才可以肃清奸恶之人。”

    【原文】

    贞观十六年,太宗谓大理卿孙伏伽曰:“夫作甲者欲其坚,恐人之伤;作箭者欲其锐,恐人不伤。何则?各有司存,利在称职故也。朕常问法官刑罚轻重,每称法网宽于往代,仍恐主狱之司,利在杀人,危人自达,以钓声价①。今之所忧,正在此耳。深宜禁止,务在宽平。”

    【注释】

    ①声价:声名身价。

    【译文】

    贞观十六年,唐太宗对大理卿孙伏伽说:“做铠甲的人千方百计使铠甲坚固,唯恐被人击伤;造箭的人希望箭头尖锐,唯恐不能将人射伤。为什么呢?他们只是各司其职,都希望自己称职而已。我常常询问司法部门刑罚的轻重情况,他们都说刑罚比前代宽大,但我仍然担心主管断案的官员以杀人为功,沽名钓誉,危害别人以抬高自己。现在我所担心的就在于此!应严加禁止,刑罚务必宽平。”

    【评析】

    刑罚的本意,在于惩治罪恶,鼓励善行。因此,刑罚不在轻重,重要的是能够起到教化大众的目的。太宗慎用刑法,无偏无私,对死刑判决尤其谨慎。贞观年间,用刑宽大公平,监狱几乎闲置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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