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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令下第二十四
    本篇论述战场纪律。它主张用严法重刑、连保连坐以及株连家族等手段,来防止士卒逃亡,迫使他们服从命令,驱使他们奋勇作战。

    95、诸去大军,为前御之备者,边县列侯,各相去三五里。闻大军,为前御之备。战则皆禁行,所以安内也。

    【译文】

    在主力前方担任警戒的,是边境上的地方部队,他们在彼此相距三至五里的地方,[各自占领要点。]一听到主力出动,就立即做好戒备措施。战时,边境一律要禁止通行,这是为了保障国家安全的缘故。

    96、内卒出戍,令将吏授旗鼓戈甲。发日,后将吏及出县封界者,以坐后戍法。兵戍边一岁遂亡,不候代者,法比亡军,父母妻子知之,与同罪,弗知,赦之。

    【译文】

    内地士兵去守卫边疆时,应使将吏发给旗鼓戈甲。到了出发的日罪,如有士兵在将吏之后离开县界的,应以后期出境论罪。士兵守卫边疆一年,而不等到接替的人到来就擅自离开的,应同逃兵一样治罪,父母妻子知道情况的,与犯人同罪,不知道情况的,免罪。

    97、卒后将吏而至大将所一日,父母妻子尽同罪。卒逃归至家一日,父母妻子弗捕执及不言,亦同罪。

    【译文】

    士兵在将吏之后一日至大将处所报到的,父母妻子都与他同罪。士兵逃亡到家已过一日,父母妻子既不拘捕又不报告的,也与他同罪。

    98、诸战,而亡其将吏者,及将吏弃卒独北者,尽斩之。

    【译文】

    凡是在战斗中,士兵擅自脱离将吏的,以及将吏抛弃所属部队自逃跑的,都应处死。

    99、前吏弃其卒而北,后吏能斩之,而夺其卒者赏。

    【译文】

    前方的将吏抛弃他所属部队逃跑的,后方的将吏能杀掉他,并把他的部队收容在一起的有赏。

    100、军无功者,戍三岁。

    【译文】

    在战斗中没有立功的,罚戊守边疆三年。

    101、三军大战,若大将死,而从吏五百人已上,不自死敌者斩,大将左右近卒在陈中者皆斩,余士卒有军功者一级,无军功者戍三岁。

    【译文】

    三军大战,如果大将战死,其部下凡是带领五百人以上的将吏,没有与敌死战的都处死,大将左右的亲兵凡当时在阵中的,都一律死,其余士兵有军功的降一级,没有军功的罚戍边三年。

    102、战亡伍人,及伍人战死不得其尸,同伍尽夺其功,得其尸罪皆赦。

    【译文】

    战斗时伍内有逃亡的人,以及伍内有人战死而不能夺回他的尸体的,同伍的人都要剥夺军功,能够收回死者尸体的,都赦免其罪。

    103、军之利害,在国之名实。今名在官,而实在家,官不得其实,家不得其名。聚卒为军,有空名而无实,外不足以御敌,内不足以守国,此军之所以不给,将之所以夺威也。

    【译文】

    军队的利害得失,在于国家的编制名额与实际人数是否相符。现在不少士兵的名字列在军队,而本人却在家中,军队没有实际的兵员,家中没有本人的名字。国家调集士兵编成军队时,只有空的名额而无实际的兵员,对外不足以抵抗敌人,对内不足以守卫国家,这就是军队之所以战力不强,将帅之所以丧失威望的缘故。

    104、臣以谓卒逃归者,同舍伍人及吏罚入粮为饶,名为军实,是有一军之名,而有二实之出,国内空虚,自竭民岁,曷以免奔北之祸乎?

    【译文】

    我认为现在士兵逃亡回家的,就对原籍同伍的五家人和主管官吏,罚以粮食,充实仓库,作为军需物资,这样一来,名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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