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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官司寇第五·叙官
    【题解】

    秋宫系统共有六十六官,大司寇是其长,小司寇是大司寇的副手。按照《叙官》的说法,秋官是“刑官”,即掌刑法之官,此说大体不误。如大司寇的主要职责就是掌刑法,其中包括惩治违法诸侯的三典,惩治违法之民的五刑。用圜土(狱城)聚教不良之民,用“两造”之法防禁诉讼不实之辞。用罚坐“嘉石”和服役之法惩罚不良之民。用立“肺石”之法使穷民的冤情得以上达,定期宣布刑法,掌评断诸侯以至庶民狱讼的邦典、邦法和邦成,监视对违令将士行刑,等等,皆属掌刑法之职。小司寇协助大司寇工作,其主要职责也是掌刑法。但此外小司寇还掌询万民和群臣,又掌大校比时登记民数上报天府,以及孟冬献民数于王等职,则似与秋官的性质不类。大小司寇之下的六十四属官,其审掌察,掌货贿,都则,都士,家士待五官职文佚缺,其他五十九官,职掌则较复杂,第一类是掌刑法狱讼的官,有士师、乡士、遂士、县方士、讶士、司刑、司刺、司厉、司圜、掌囚、掌戮、布宪、禁杀戮、禁暴氏等,凡十六职。第二类是掌各种禁令的官,有雍氏[掌沟渎之禁]、萍氏[掌水禁]、司寐氏[掌宵禁]、司烜氏[掌火禁]、野庐氏[掌路禁]、修闾氏(掌国中路禁)。、衔枚氏[禁喧哗]等,凡七职。盖禁令近于刑法,故属之司寇。第三类是掌隶民的官司,有司隶、蛮隶、闽隶、夷隶、貉隶等,凡六职。案隶民罪犯(罪隶)和少数民族战俘,把他们当作奴隶加以监管役使,有执法性质,故此类职官亦属之司寇。第四类是掌司盟约的官,有司约、司盟二职。盟约有类似法律的约束力,故此二官亦属之司寇。第五类是掌接待四方宾客以及与诸侯和蛮夷交往的官,有大行人、小行人、司仪、行夫、环人(与夏官之环人官名同而职异)、象胥、掌客、掌讶、掌交等,凡九职。第六类是掌辟除的官,包括除去腐尸以及攻捕鸟兽虫怪等,有蜡氏、冥氏、庶氏、穴氏、跫氏、薙蔟氏、翦氏、赤发氏、蝈氏、壶涿氏、庭氏等,凡十一职。还有负责统计民数的司民,掌为王和公侯伯子男出巡时“执鞭以趋辟”的条狼氏,掌有关矿物开采的职金,掌除草木造田的柞氏、薤氏,掌供祭祀之杖和杖函的伊耆氏,掌供犬牲的犬人,等等,皆可自成一类。可见司寇的属官除掌刑法外,还有许多与刑法无关的职事,其中有些似当属之他官而杂入此官。如第五类官主要职责是掌宾礼,当属之春官;掌统计民数的司民,掌除草木造田的柞氏、薤氏,以及掌矿物的职金等,则当属之地官。又第六类诸职以及伊耆氏所掌,皆属杂事,不知缘何属之司寇。又第六类职官的职掌至微,而分工至细,如同样是掌捕兽,既有攻捕猛兽的冥氏,又有掌捕蛰兽的穴氏;同样是掌除虫,既有挚除毒蛊的庶氏,又有掌除蠹虫的翦氏,还有掌除墙中虫豸的赤发氏,苡及掌除水虫的壶涿氏;同样掌除鸟,既有掌攻猛鸟的翼氏,又有掌覆妖鸟巢的誓蔟氏,还有掌射妖鸟的庭氏。又仅因蛙类的叫声吵人而亦特设蝈氏一职,专掌除蛙类,真可谓不厌其烦,一故亦颇为后世举者所讥。

    惟王建国,辨方正位,体国经野,设官分职,设官分职,以为民极。乃立秋官司寇,使帅其属而掌邦禁,以佐王刑邦国。刑官之属:

    大司寇,卿一人。小司寇,中大夫二人。士师,下大夫四人。乡士,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旅,下士三十有二人、府六人、史十有二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

    遂士,中士十有二人、府主人、史十有二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

    县士,中士三十有二人、府八人、史十有六人、胥十有六人、徒百有六十人。

    方士,中士十有六人、府八人、史十有六人、胥十有六人、徒百有六十人。

    讶士,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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